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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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颅内手术 多功能器官衰竭死亡-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医疗 2022-09-29 166 0

基本事实:

1.2013年4月30日上午,患者林某因“突发性头晕伴右侧肢体无力1月,加重3天”至a医院急诊就诊,行头颅ct示“右侧小脑及右侧基底节区、半卵圆区腔隙性脑梗塞”,当日下午被收住入院。入院初步诊断:脑梗塞(右侧小脑半球、右侧枕叶);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3.脑梗死后遗症左眼失明。入院后加急于当日14时10分给予患者头颅mri检查,提示右侧小脑半球、右侧枕叶新发脑梗塞。2013年5月1日,凌晨患者出血呕吐,呕吐物为咖啡色液体,2013年5月2日,ct提示“双侧小脑、枕叶及脑干大面积脑梗塞”,同日,a医院为患者行“后颅窝去骨瓣减压+右侧小脑部分切除+颅内压监测术”。手术后,患者入nicu治疗,患者处于深度昏迷状态。2015年7月1日,患者由nicu转入神经内科普通病房治疗。2015年8月28日,患者死亡。2018年12月21日,a医院向原告出具了患者林某的。

鉴定意见:

林某死因符合基底动脉粥样硬化伴管腔完全堵塞致多发脑梗死最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判决: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同济医院未能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致被终止,对此可以确认同济医院存在过错。就同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李秀理死亡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医学会组织相关医疗专家提供了专家咨询意见,即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承担为次要责任(30%),综合考虑病史遗失等问题,医方的责任程度可定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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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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