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患者张某某生前于2019年7月29日因身体不适到a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于2019年8月3日死亡。根据a医院住院病案记载,患者张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入住a医院老年病科,入院初步诊断为:心功能ⅲ级(nyha分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高血压、颈内动脉粥样硬化、下肢动脉粥样硬化、脂肪肝等。入院后a医院给予入院常规检查和对症支持治疗。根据医师所作病程记录:2019年8月3日19时30分患者诉心前区胸闷、胸痛、气短、出汗较多,查体后给予速效救心丸10粒舌下含化,持续低流量吸氧,0.9%氯化钠50ml+硝酸甘油3㎎,5ml/h泵入,5分钟后增至10ml/min,经积极治疗,症状无缓解,急请重症医学科、心脏中心给予会诊。重症医学科主治医师看过患者后,患者生命体征不稳,嘱转重症医学科给予救治。心脏中心赵琳主治医师:结合冠脉ct、心电图等,考虑急性心梗,可能累及前降支开口或左主干。与家属沟通后,患者家属同意转重症医学科诊治。根据重症医学科医师所作病程记录:患者张某某于20时25分由老年病科转入重症医学科,入科时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无心脏搏动,颈动脉等大动脉搏动扪及不到,双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考虑心搏骤停,给予持续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持续心电监测、静推肾上腺素、除颤等抢救措施,至21时33分患者一直昏迷状态,双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等大动脉搏动扪及不到,心电监护示sp02测不出,血压测不到。跟患者配偶、女儿、女婿交代病情,经积极抢救1小时余患者仍无生命体征恢复,家属表示理解,放弃继续抢救,行心电图示直线,宣布临床死亡。抢救时其子及配偶及母亲在场,对抢救治疗措施无异议(不同意尸解)。住院病案死亡记录记载死亡时间为2019年8月3日21时34分,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
判决:
根据住院病案记载的患者病情及死亡诊断,结合庭审中患者家属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患者在病情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充分吸氧,且住院病案记载确有不规范之处,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a医院对原告因患者张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死亡、、张秀升部分被人生活费,以上共计76440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李文芹部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综上,a医院应当赔偿原告损失229320.90元(按照764403元×30%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共计24932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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