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22日,李某某因“便血伴肛门肿物脱出半年”入被告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混合痔;2.高血压2级。入院当天被告予患者行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 外痔切除术,术后一般情况可,肛门部创面恢复可。11月24日患者出现便血及呕血,便血为黑红色浓稠样,呕血暗红色带较多红色凝血块。11月26日行内窥镜检查报示:1.胃窦多发溃疡(a2期);2.十二指肠溃疡(a2期)等。11月26日下午18时患者有再次血便11月27日患者复查血红蛋白45g/l,出现意识模糊,考虑病情危重转重症医学科进一步监护治疗。转入后出现呼吸微弱、心率下降、血压持续下降,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病情无好转,患者病情危重,家属要求自动出院。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12时20分死亡,《居民死亡》记载其死亡原因为:“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双方当事人对该死因均无异议。
李某某的亲属认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李某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其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一、被告疏忽大意,遗漏了患者溃疡病史,直接导致后续治疗错误,造成患者大出血死亡;对于一位74岁的老年患者,存在仅半年的痔疮病史,但被告在未经正规的内科治疗的情况下入院当天就对患者进行手术,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严,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形。二、被告在患者术后使用禁忌药物,及不当的联合用药,直接导致术后的消化道大出血。帕瑞昔布钠、右酮洛芬都是溃疡病史患者禁用的,被告将右酮洛芬药物与帕瑞昔布钠合用,加之患者为74岁的老年人,直接导致患者的消化道大出血。三、患者大出血后,被告未认真观察,也未及时积极治疗,错误治疗,导致出血无法控制,最后患者出血休克死亡。综上所述,患者因“便血伴肛门肿物脱出半年”入院,入院之时神志清楚,精神良好,但在经过被告前后不足5日的诊疗却产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过错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求,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一)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1.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便血伴肛门肿物脱出半年’于2019年11月22日入住被告医院,医方根据被鉴定人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等,对被鉴定人李某某考虑初步诊断‘混合痔;高血压2级’成立,但根据指南要求,对于便血的老年患者应该先做肠镜,除外结直肠的其他病变再考虑痔疮,同时还要了解全身基础情况以排除手术禁忌症,并进行综合评价。但医方术前未行肠镜检查,对该老年病人缺乏术前综合评估,草率手术。因此,医方存在术前未完善相关检查及术前评估欠充分之过错。2.审阅现有送鉴材料及听证会了解情况,被鉴定人既往有胃溃疡病史,但根据入院病史医方未采集到该病史,医方询问病史不详细,未尽谨慎诊疗义务,存在过错。3.审阅现有送鉴材料及听证会了解情况,被鉴定人术后发现消化道出血,但医方没有尽快行急诊胃镜,一定程度上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医方未尽谨慎诊疗义务,存在过错。4.审阅现有送鉴材料及听证会了解情况,被鉴定人既往有胃溃疡病史,医方给予帕瑞昔布(特耐)、丙帕他莫、右酮洛芬三种药均为非甾体抗炎药,虽然上述药物均可短期用于术后减轻炎症反应并缓解疼痛,但医方用药前未充分评估患者整体风险情况,联合用药不适宜且剂量偏大,易诱发消化道溃疡加重并大出血,医方未尽谨慎诊疗义务,存在过错。(二)关于死亡原因。被鉴定人李某某去世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故未取得确切的死亡原因,但根据被鉴定人就医相关病历材料记载的病情,分析(推断)认为:被鉴定人死亡原因符合痔疮术后,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均不持异议。(三)综合医方的过错、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以及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特点等因素考虑,建议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综合考虑被告在对李某某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同时鉴于被告部分病情文书存在并非患者或其家属签名的情况,本院酌定广医五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8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79028.4元。
笔者提醒
一、外科医生内科知识欠缺容易引起。
本案之所以出现医疗损害,基本上都是外科医生的“马大哈精神”:1.有消化道溃疡病史未采集到;2.入院当天即进行痔疮手术,术前评估都没有做;3.术后居然给三种非甾体类药物治疗,用药目的不明,可能是为了止痛,不排除是回扣药;4.溃疡出血发生有几天了,居然没有来得及实施任何一项积极的止血治疗措施(如胃镜下止血、三强二囊止血、介入止血、外科手术止血等)。
二、非甾体类消炎药引起的纠纷不少。
非甾体类消炎药有非常好的镇痛消炎作用,不过对术后伤口疼痛效果差,不知本案医院为何一连使用三种同类药物;同时这类药物其实副作用不小,除引起消化道溃疡发生或加重外,还容易引起肝脏损害,林律师处理过几个因不当使用该类药物导致肝功能衰竭的纠纷,大多是超剂量使用,很多医生对一些合成制剂成分不详,联合使用时,经常导致其中的非甾体类药物剂量过大。
三、外科医生不能只限于会做手术,内科知识不能缺乏。
林律师见过一个外科医生请心内科医生急会诊的情况,急会诊的理由是有个病人心电图报告“窦性心律”,他居然不知道正常心律就是窦性心律。本案被告外科医生但凡对三种非甾体类药物的成分、作用机制、副作用有所了解,用之前加问一句患者是否有溃疡病史,悲剧也不会发生。痔疮手术做得再好,也弥补不了患者死亡后果带来的损失。林律师建议外科医生对本科关联较密切的药物、鉴别诊断疾病、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多进行一下业务学习,以防医疗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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