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经营×有限×诊所期间,明知侯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仍然允许侯某在该诊所内以医生身份行医。2017年7月19日16时许,孟某(男,殁年38岁)到该诊所就诊,侯某以医生身份为孟某诊治,后在未书写处方的情况下从药房内亲自挑选输液药品对孟某进行输液治疗。孟某输液半小时左右出现不良反应,护士吕某见状叫来一直待在诊所内的李某,李某从吕某处得知是侯某治疗的孟某后连忙叫来医生张某一同对孟某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其间,李某嘱咐张某伪造一份署名为左某的病历本,并电话告知左某相关情况,让左某冒充系孟某的主治医生。后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左某编造自己诊治孟某的事实,吕某编造左某诊治孟某的事实。经鉴定,孟某符合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行医”与孟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人李某、左某、吕某于2017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帮助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帮助非法行医人员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吕某明知他人非法行医而作假证明包庇,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判决结果
综上,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侯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侯某非法行医提供帮助和便利,侯某在非法行医时,造成一名就诊人员死亡,被告人李某与侯某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亦侵犯了医疗秩序和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被告人张某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秩序,已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亦应惩处。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左某、吕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秩序,均已构成包庇罪,均应惩处。鉴于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三年,缓刑五年,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左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吕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件评析
这四种情形中,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
(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在本案中,侯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以医生身份行医,李等人的行为跟患者的死亡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种种错误的情形下造成恶劣的后果,导致医疗刑事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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