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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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医院的过错致患者成为植物人!!!-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医疗 2022-09-16 84 0

基本事实:

2018年6月1日,黄某因“体检发现前纵膈肿物40天”入住肿瘤医院处,入院诊断:前纵膈肿物。2018年6月8日,在全麻下行胸骨正中劈开前上纵膈肿物切除术,术后返回病房,当日21:55分左右,黄某诉胸闷,无力咳痰,颜面部、颈部及双上肢肿胀……入icu后黄某生命体征消失,氧合及血压测不出,给予气管插管及心肺复苏后黄某生命体征恢复,呼吸机持续机械通气支持治疗,监测示黄某休克,给予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升压治疗,黄某头面部及上肢躯干上肢肿胀,淤青,神志呈昏迷状态gcs评分eiv1m1。医师查房后考虑黄某可能存在上腔静脉梗阻,行相关治疗。2018年6月10日,黄某从肿瘤医院处出院,出院诊断:前纵膈肿物、休克、脑水肿、昏迷。当日,黄某转b医院继续治疗。

鉴定意见:

一、肿瘤医院在对黄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告知不充分;

2.术前对疾病的预估不足,并没有做血管移植的准备,才会导致切除血管并缝扎后出现梗阻;

3.对上腔静脉的处理重视不足;

4.在发现患者存在上腔静脉梗阻的可能的情况下,未及时完善影像学检查并采取针对性治疗,存在不足;

5.考虑上腔静脉梗阻,并未请心外科等相关科室会诊,存在不足。

二、肿瘤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5项与黄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肿瘤医院占次要责任。最终责任程度需法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确定。

三、黄某的伤残程度属一级。

四、黄某目前状态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为1人,有临床医嘱的可遵临床医嘱适当增加至2人。

判决:

黄某主张肿瘤医院“手术记录未记载切除3/4上腔静脉,内容不真实”,应推定肿瘤医院存在过错,且肿瘤医院的过错是导致黄某缺血缺氧性脑病及植物人状态的全部原因,应按照10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肿瘤医院认可其未在手术记录中记载“切除3/4上腔静脉”的内容,并主张是因上腔静脉和肿瘤粘连在一起,术中未发现,不知道切除3/4上腔静脉的情况,故未在手术记录中记载该内容,不存在隐瞒和告知问题。且,鉴定人出庭时表示,结合其他医院病历可以佐证肿瘤医院手术记录中其他内容的真实性,鉴定意见中亦认定肿瘤医院“术中切除3/4上腔静脉并没有在手术记录中记载,也没有记载上腔静脉与肿瘤的解剖关系,是包裹还是粘连,对于上腔静脉的处理也没有记载,视为医方对上腔静脉的处理重视不足……”因此,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案件情况,肿瘤医院不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的情形,亦难以认定肿瘤医院存在伪造或篡改病历资料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适用推定肿瘤医院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对黄某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法院酌定责任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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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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