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21年2月1日,a院为张某行胃镜检查过程中出现意外,经抢救后转b医院抢救治疗,于2021年2月5日宣布死亡。
鉴定意见:
医疗行为过错:根据尸体检验结果,审阅病历资料发现,存在过错,表现如下:
(1)病历书写欠规范,存在过错。现有资料中无被鉴定人既往病史、用药史等相关记载;缺乏胃镜检查的麻醉记录单、麻醉评估单、麻醉风险告知书等。
(2)术前准备不充分,风险告知不充分,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患者因胃部不适,拟行胃镜检查,医方应在术前充分了解被鉴定人既往病史、用药史及目前药物治疗情况,并向患者家属详细说明此种检查及麻醉的相关风险,应对本次诊疗过程中潜在风险和对策作出充分告知,由患方决定是否就诊治疗或前往上级医院进行治疗。以上行为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充分的告知,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存在过错。
(3)麻醉风险评估、麻醉过程的监测不到位,未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及风险规避义务,存在过错。本案中,医方对被鉴定人麻醉过程的监测不到位,在出现血氧饱和度的急剧下降等表现后进行了抢救处理,抢救时长约3小时,抢救时间过长,且在抢救期间患者出现室颤波时因无除颤仪从而没有及时进行电除颤处理,导致被鉴定人多器官缺血、缺氧,可能丧失最佳的抢救时机,存在过错。被鉴定人张某符合输注丙泊酚导致过敏性休克后造成多器官缺血缺氧再灌注损伤,终因多器官功能障碍、衰竭而死亡。过敏性休克通常是外源性抗原类物质进入致敏机体,通过免疫机制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一种强烈的速发型超敏反应--ⅰ型变态反应,是一种严重的全身性过敏性反应,它可迅速造成呼吸道阻塞、循环衰竭,若不及时救治,常可危及生命。被鉴定人死亡是由于胃镜手术过程中发生麻醉药物过敏的并发症所导致,该麻醉并发症的发生难以完全避免。综上,鉴定意见为:a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10%-40%。
判决:
本案中,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a院的诊疗行为与张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a院的过错程度,对因张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认定a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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