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0年5月10日13:55,年仅26岁的刘某以“全身乏力、肌肉酸痛半天”为主诉就诊于被告某门诊部,诊断为:中暑,门诊予静滴氯化钾注射液。15:43刘某突发倒地、意识丧失,考虑为心搏骤停,被告门诊部医务人员拨打“120”并电联被告本部,120急救中心指派妇幼保健院的救护车于16:07分到达现场施救,后16:32被告救护车到达现场,对刘某予持续胸外按压、注射肾上腺素、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电击除颤等抢救措施。刘某于当日18:48分死亡。
原告(刘某家属)认为被告医院有过错主张赔偿,因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遂诉至,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5月10日,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全身乏力、肌肉酸痛等症状,当日下午1点左右,刘某到被告某门诊部就诊,误诊为中暑,下午三点在输液过程中出现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等症状,后转诊至被告进行抢救,于当日18:48分死亡。中暑并非疑难杂症,经规范治疗可以痊愈,是因为被告医院的过错导致刘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一、我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医疗过错。二、患者的不良医疗结果是因其原发性疾病及自身特殊体质导致的结果,与我院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我院对患者病情和相关诊疗行为均已对患者进行充分告知并知情同意签字,因此,该不良医疗风险应当由患者自行承担。
鉴定意见:被告对刘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以下过错:1、入院后未行血常规、心电图、电解质等辅助检查,未进一步评估病情,贸然使用氯化钾注射液静脉补钾;2、缺少2020年5月10日15:43-16:07抢救记录,不能明确医方是否采取了及时有效的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存在过错;3、未按照规范充分使用肾上腺素。其过错与刘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高风险性、不能完全预测性及被鉴定人所患疾病凶险性、医方等级等因素,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后向本院补交的两份抢救记录,一份有医师的亲笔签名,而《抢救记录(院前)》却无医师的签名,医院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说明,医院未能充分证实其提交的《抢救记录(院前)》的真实性,本院故不予接纳;且被告并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供充分的鉴定材料,直到听证会后根据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病历作为鉴定材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采纳鉴定机构的意见,确认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认定被告对刘某的死亡承担30%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7月28日,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53085.30元(1176951元*30%)。
笔者提醒
1.医院提交病历不完整通常的结果是什么?
一般来说,医院提交鉴定的病历不全,如果影响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机构会直接以鉴定材料不全为由退卷,法院可以径行判决医院败诉。本案鉴定机构在原告对死因有异议(不认为是中暑),没有尸检,病历不全的情况下还是出具了鉴定结论,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实践中鉴定机构更多的是出具一个退卷函,两边都不得罪:患者未行尸检,且原告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同时病历不全,本机构无法得出鉴定结论,不予受理。
2.患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呢?
从患者的入院症状“全身乏力、肌肉酸痛”,如果能结合有大量出汗、高温作业等信息,诊断中暑是不难的,而中暑是可以导致死亡的,多是因为酸中毒、电解质紊乱导致死亡,但电解质紊乱多为造成低钾,而不是高钾,所以本案门诊予输注氯化钾注射液经验治疗没有错,但是不查血气分析、电解质,那是很低级的错误,因为一旦发现存在严重酸中毒、电解质紊乱,需紧急处理,不然很容易发生心跳呼吸骤停。
3.原告被告有何诉讼策略改变判决?
医院在举证方面确实存在纰漏,提交两份抢救记录有一份没有签名,无法认定真实性,还要在鉴定听证会之后提交,延长了审限,让法官很不爽,法官以过了举证期为由不采纳也是合理的。如果鉴定结论不是次要责任,是同等责任以上这种医院难以接受的结果,医院可以采取的一个举措就是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指出原告对被告出具的死亡原因有异议,没有进行尸检,为何鉴定机构还受理并出具鉴定意见?想必判决结果会不一样。当然原告对次要责任不服,也可以质询鉴定人,为何主要鉴定材料不全,鉴定机构仍出具鉴定结论?想必判决结果也可能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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