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腰侧腹部疼痛加重于2016年6月6日入a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大网膜囊肿”。2016年6月8日,a医院为其实施大网膜肿物切除手术。术后病理提示“淋巴管瘤”。2016年7月14日,因发热3天入b医院,入院诊断为“腹腔积液”,于2016年7月26日出院。2017年1月4日,陈某来对a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诉讼,经鉴定认为:“1.a医院在对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被鉴定人陈某目前疾病腹腔积液与a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医方参与度为对等责任。3.被鉴定人陈某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12个月
法院判决:
司鉴中心系陈某申请,本院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出庭接受质询,该鉴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应当对陈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2020年6月20日至本次鉴定前一日(2021年6月23日)共计一年零3天(368日)。
对于陈某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陈某提供了相关票据,对其所支出的4,912.29元医疗费用法院予以支持,由a医院承担2,456.15元;2.护理费,依据鉴定意见,其护理费应当为40,632.81元(40297.00院×1+3358.08院÷30×3),a医院承担20,316.40元;3.营养费,对于营养费的标准法院酌定按每日50.00元标准予以保护,为18,400.00元(368日×50.00元/日),a医院承担9,200.00元;4.因继续治疗相关疾病产生的误工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依据鉴定意见,陈某的误工费为40,632.81元(40297.00院×1+3358.08院÷30×3),a医院承担20,316.40元;5.复印费308.00元,a医院承担154.00元;6.交通费,治疗疾病周期较长,且其在、等地治疗疾病产生较多的交通费符合实际,但其主张4,431.40元交通费过高,其中包含万国红的相关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酌定保护其交通费2,000.00元,a民医院承担1,000.00元。7.鉴定费3,6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00元,为陈某的实际支出,由a医院承担。8.餐饮费,因治疗疾病,陈某确需实际支出餐饮费用,但该项费用的支出与a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对于该项费用法院不予支持。综上,a医院共计应承担62,04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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