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4日,林某入a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左肺结节。出院医嘱:1.继续治疗;2.定期复查。2021年2月27日到2021年3月6日,林某再次入a医院住院治疗,二级护理4天,重症监护3天,初步诊断为左肺占位,确定诊断为左肺占位,2021年3月4日补充诊断为肺内出血、窒息、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吸入性××、代谢性酸中毒、乳酸酸中毒。2021年3月5日,补充诊断为脑疝、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2021年3月9日,补充诊断为肺癌(倾向腺癌)。2021年3月3日,行经皮肺穿刺活检术,术毕,敷料包扎,患者突发抽搐,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咯血,给予心肺复查,气管插管后转运急诊抢救室抢救后转运至重症抢救室继续抢救。心律血压平稳后转入icu继续治疗。2021年3月6日15时3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3月3日,科室为介入治疗科病房的《a医院告知书》中知情选择书下有“林某”签名并按手印,内容为“上述告知书内容本人已充分了解,经慎重考虑,我选择本人作为在该医疗期间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的被告知者,并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2021年3月3日,科室为介入治疗科病房的《a医院手术(操作)知情同意书》患者签名处为张某签名。未表明日期的《告知书、知情选择书、患者授权书》中,知情选择书项下患者签名处有“林某”签名,患者授权书项下授权人未签名,仅有被授权人张某签名。
判决:
2021年2月27日到2021年3月6日,林某入a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3月3日行经皮肺穿刺活检术,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针对该诊疗的意见书,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明a医院在告知方面的过错需法庭在法律层面进一步评价。原、被告对在“林某”签名是否系本人所签存在争议,虽然双方均未申请笔迹鉴定,但《告知书、知情选择书、患者授权书》未表明日期,无法认定与科室为介入治疗科病房的《a医院告知书》书写先后顺序。如果科室为介入治疗科病房的《a医院告知书》在后,其知情选择书中患者已选择本人作为被告知者,并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如《告知书、知情选择书、患者授权书》书写在后,患者授权书项下授权人未签名,仅有被授权人签名,也不能认定林某对进行了授权。而在《a医院的手术(操作)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字处却为其女儿签字,该行为侵害了患者林某知情选择权,综上,本院酌定a医院在本次诊疗活动中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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