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原告林某因自觉胎动减少于2017年12月1日到被告处住院待产,入院后完善血常规、凝血常规、生化等检查,予左侧卧位、吸氧、静滴维生素c等治疗,监测胎心变化,于12月1日发现胎心消失,考虑死胎,行利凡诺引产,12月4日,胎盘完整,胎膜1/5残留,产后予促子宫收缩、中药麦芽退奶等对症治疗,2017-12-7行清宫术,现患者子宫复旧好,阴道流血少。于2017年12月8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产褥期营养卫生,忌服人参、当归、鹿茸、酒等补血药材2、产后42天复查3、不适随诊。2017年12月2日手术记录记载:患者排空膀胱,取仰卧位,常规消毒铺巾,b超引导于下腹部垂直皮肤进针,2次突破感后,抽取针芯,见羊水流出,缓慢注入雷佛奴尔100mg羊膜腔内,拔出穿刺针,以无菌纱块压迫。术程顺利,术后安返病房。嘱注意腹痛、阴道流血情况,如有不适告知医护人员。
2017年12月4日病程记录:患者2017年12月04日04时08分经阴道分娩出一死胎,体重:3.0kg,身长:49crn。外观无明显异常,2017年12月04日9时20分娩出胎盘胎膜组织,见脐带淤血,胎盘完整,胎膜残留1/5,予加强子宫收缩治疗。患者及家属拒绝查看死胎,签字拒绝行死胎尸体解剖。脐带胎擞送病检。
2017年12月4日查房记录:患者产程顺利,胎盘完整,胎膜残留1/5,现出血不多。今日予促子宫复旧,中药麦芽退奶等对症支持治疗。明日复查盆腔b超。遵嘱执行。
2017年12月6日查房记录:告知患者及家属病情,患者要求行清宫术,今日继续予促子宫复旧,中药麦芽退奶等对症支持治疗。拟明日行消宫术。
鉴定意见
医方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林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胎儿宫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61-80%。
上述产生鉴定费23860元,由原告林某预付。诉讼中,某人民医院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其认为:1、本案胎儿死因不明确,因果关系参与度的认定纯属猜测性认定,缺乏客观依据;2、我院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我院的诊疗有赖于患方的配合;3、医疗诊断是一个鉴别诊断的过程,只能根据当时的极为有限的资料数据进行鉴别判断,属于事前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而鉴定意见则是从已发生的结果结合相对更为完备的资料数据进行认定,属于事后行为。据此,本院向通济司法鉴定中心致函要求其回复上述异议意见。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12月27日函复如下:一、死因推断方法包括临床死因推断,如病历材料完整、客观,临床表现与死亡因果关系明确的病例,完全可根据病历材料明确死因。根据本案提供的病历材料结合诊疗规范,林某胎儿因急性宫内窘迫(缺氧)导致死亡的死因诊断依据充足可靠;二、关于医方剖宫产以及尸体解剖等告知,我中心在鉴定意见书中并未提出医方存在过错;三、鉴定绝非单纯从结果倒推诊疗行为的事后行为。分析本案送检材料,有充分依据证明在被鉴定人胎儿窘迫病情不断加重,直至危及生命时,医方存在未予以高度关注、未及时剖宫产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因急性宫内窘迫(缺氧)导致死亡明确相关。具体分析如下:1、对电子胎儿监测异常未予关注,以下关键时间存在诊疗延误过错。①0:36胎监nst评估为无反应型,按诊疗规范应行连续胎监,以便全面评估胎儿窘迫情况,做好及时剖宫产准备。医方未实施连续胎监、未全面评估胎儿窘迫情况、未及时剖宫产准备存在诊疗过错;②3:31胎监nst评估异常较0:36显著加重。基线摆动幅度及摆动频率基本消失。证实胎儿处于濒死的极度危险状态,有立即剖宫产指征。医方未予关注,存在未及时剖宫产诊疗过错;③7:28至7:48再次胎心监测显示,胎心基线<110bpm,按诊疗规范,有立即剖宫产指征。此时立即剖宫产,尚有挽救胎儿生命的机会。医方未及时剖宫产,反而再耗时近1个小时检查b超,从而失去挽救胎儿的重要机会。2、胎心率减慢至危急状态,医方存在手术延误过错。医方8:35b超危急报告胎心降至75次/分,被鉴定人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胎儿窘迫,有争分夺秒立即剖宫产指征。医方在35分钟后尚未完成手术(9:10送手术室麻醉时胎心停止),存在手术延误过错。该过错导致失去挽救胎儿宫内严重缺氧的最后机会。
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林某、陈沛虞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处理遗体用、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623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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