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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规,公司应在多长时间内解除劳动合同?-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公司法 2022-09-26 737 0 原创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1日,张某入职某,岗位为研发工程师。2014年7月1日,双方订立。2020年2月12日,某公司向张某送达《通知书》,以公司于2020年1月发现张某在2015年存在虚假报销5万余元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关系。张某不服向某劳动人事争议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余万元。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原因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解除事由为2015年张某虚假报销5万余元,经查,张某提交的报销材料中除附有相关票据及本人签字外,尚有某公司项目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存在虚假报销行为。即使张某存在虚假报销行为,某公司亦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合理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现距事发已逾4年,且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于2020年1月发现该事实,故某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属违法解除。仲裁院遂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及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在相应情形发生后很长时间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合法呢?

肯定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代表其对该权利的放弃。因相关律法规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行使。否定观点认为,为让法律权利不处于长期不确定的状态,法律对权利的保障都有期限的限制。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作为企业享有的一项权利,同样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笔者赞同否定观点,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产生了用人单位不再解劳动合同的合理期待,用人单位超过合理期限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实践中,省、省、市和市等地发布的相关法律规范,均规定了五个月至一年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参照《》关于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此期间内怠于行使则解除权消灭。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最常见的纠纷是,劳动者刚入职时,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一段时间后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多年后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也应受行使期限的限制,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后一年内未行使解除权的,该解除原因和解除权消灭。

综上,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应受一定期限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有不同裁判观点,笔者建议参照《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期限一年为宜。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八、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答: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4.《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号)

第十二条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5.《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再追究该责任。

6.《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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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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