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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丨昆明劳动仲裁律师咨询-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公司法 2022-09-15 929 0 原创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2日,张某入职某,工作岗位为销售顾问,主要从事售楼部的销售房屋工作。某公司与张某未订立书面,亦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工资,支付周期为次月支付上月工资。2020年3月18日,张某主动申请离职。2020年7月6日,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2019年4月22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300元。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已建立,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某公司最迟应于2019年4月22日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故某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院遂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用书面形式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扭转劳动者举证困难的弱势地位。

很多中小企业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企业利益,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不备案就无效,签订劳动合同就导致必须购买社会保险等等,因此,中小企业没有意愿签订劳动合同。殊不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会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反而带来赔偿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工后已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应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自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差额赔偿是对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是对作为弱势一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具备特殊身份的劳动者明知和利用法律规定,获取额外经济利益是不允许的。大部分地方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劳动合同签订属于自身工作职责的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赔偿。

另外要注意,《》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即如入职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在入职后两年届满日前申请仲裁,否则仲裁部门将不再支持劳动者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的主张。

综上,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省高级人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27号

(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并按照该期间劳动者每月工资标准逐月计算:……

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八)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应当延续劳动合同的;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因工负伤劳动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

 4、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但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5、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6、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持他人身份证或假冒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7、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委托他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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