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xx服务有限与被告xx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起重设备》,约定原告将260吨履带吊一台和80吨汽车吊一台租赁给被告用于自治区体育局江南训练基地场馆改扩建工程钢结构项目施工,其中:260吨履带吊车首月租金为20.3万(含进出场费及燃油费),次月租金为17.8万元(含燃油费),第三个月租金为17.8万元,租赁期限暂定为2个月;80吨汽车吊首月、次月、第三个月租金均为7.7万元/月。被告应在第二个月支付前月的租金。如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足额支付租赁费等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在租赁期间,由于被告原因未使用吊车时,被告应全额支付租赁费。
被告于2021年6月12日向原告送达《进场联系函》通知原告:260吨履带吊进场施工。原告如约将260吨履带吊运至施工现场施工。
租赁合同履约过程中,被告存在多次欠付租金的情况。2021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吊车租用计量单》确认截至2021年8月25日,被告合计欠付原告租金301661元。此后,原告曾多次通知被告支付欠付租金,但被告均拒绝支付。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间,由于被告原因未使用案涉260吨履带吊,根据《起重设备租赁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被告应全额支付租赁费。
【裁判结果】
因被告在开庭前支付租金,原告撤诉。
【向律师说】
向律师在接到本案后,原告说被告态度非常强硬,剩余的巨额租金一分钱也不会支付,被告还会提起反诉。向律师在受案后,组织律师团队研究案情、梳理证据、归纳案件核心争议点后,草拟、修改起诉材料后火速进行立案,同时申请,冻结了被告的账户。
被告感受到了原告起诉的力度与专业度,在开庭前主动把租金连本带息支付完毕,至此,未经过开庭环节交火,原告方可谓不战而屈人之兵。
针对目前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的业务经营概况,向律师为从事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的企业家们提示风险如下:
(一)确定合同相对方,找准承租人
一旦以诉讼的方式追索债权,诉讼方案中势必要考虑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而在领域,由于案涉工程项目中分包、转包、挂靠等关系错综复杂,该类案件中往往被告大小一把抓,从建设单位发包方,分包方、承包人、被挂靠公司、直至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人等个人。故在大部分案件归纳的争议焦点中,承租方的认定是排第一位的。
(二)完善合同管理
在具备书面合同的租赁交易中,还应注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要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较特殊、复杂的其一就是租赁费用相关条款,主要是因为实务中存在普通计租、台班计租、工作量计租三种模式,租金的计费规则比一般的仅按租赁期限计租要复杂。其二是租赁期限条款,比如固定期限中包含固定的租赁期限起止日期,固定期限但起算日不固定,约定最低租赁期限但起算日不固定等。
对于租金的结算及支付,租赁设备的保管、维修,提供租赁设备操作人员劳务模式下的人员安全,违约责任等条款,这都是合同双方都应关注的问题。大型设备的租赁一般费用较高,租赁期限都比较长,合理明确的设置好这些条款能够较好的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避免发生争议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精细化履约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条款详尽的合同,并不代表完全阻断了风险发生的可能。如果疏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再完美的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也是捉襟见肘。
在建设工程领域,因需配合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施工进度,建筑设备租赁物的种类、数量、进场时间、退场时间往往在合同签订之初是不确定的,比如合同通常约定租赁物以实际为准,租赁数量及时间以实际为准时,在实际履行中,这就对出租方的履约管理提出了精细化要求。因出租方对履约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对于交付手续(含租赁设备的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配合承租人办理使用登记等)、进场确认单、接收单、结算对账文件等,都应给予重视,提前为争议解决做好证据准备工作。
(四)加强证据意识,注意诉讼时效
由于处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较末端,而一定区域范围内建工领域中建筑设备租赁圈子本就不大,出租方往往从租赁设备投入成本、下一个项目生意、圈内影响的角度考虑,担心得罪“承包人”而不愿撕破脸提起诉讼,在租赁款项回款难的时候往往优先选择找门道、托关系、堵门静坐等私力救济的方式,万不得已的时候再提起诉讼,但是“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每一次催收租赁回款的过程中,要保留催告证据,不只是与承租人谈一谈、喝喝酒、坐一坐。
建议经营该业务的设备出租方及企业家们重视设备租赁合同的合规与履约管理,必要的情况下可由专业人士进行指导,结合签约磋商过程双方交易地位的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作出符合行业特征的合理设置,从法律角度提示出租方进行履约精细化管理,并确保这些举措得以落地执行,以期出租方在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能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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