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6日,张某入职到某,双方签订书面《书》,约定工作岗位为房务部清洁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5天,月工资1150元/月。某公司对员工的工资计算周期为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为一个月。2012年3月5日,某公司以张某表现不能达到岗位要求为由。张某经后,不服向某人民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和1087.6元。
张某主张,休息日计算方法为1150元÷20.83天×2天×2倍=220.8元,加班工资为1150元÷21.75天×1天×3倍=158.6元,缺勤工资为1150元÷20.83天×8天=441.7元。某公司辩称,张某按照20.83天计算加班工资和缺勤工资是错误的,会导致公司向张某多支付加班工资及少扣缺勤工资,应当全部按照21.75天计算。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出勤情况为: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25日期间,缺勤工作日12月26日至31日(12月31日为元旦调休)、1月4日至6日共9天,工作日上班13天,休息日加班2天,节假日加班1天;2012年1月26日至2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2天;2012年2月26日至3月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2天,工作日上班6天。故原告三个月的工资分别为:(1150元÷21.75天×13天) (1150元÷21.75天×2天×2倍) (1150元÷21.75天×1天×3倍)=1057.47元;1150元 (1150÷21.75天×2天×2倍)=1361.49元;(1150元÷21.75天×6天) (1150元÷21.75天×2天×2倍)=528.73元,张某入职后工资合计应为2947.69元,某公司已实际发放工资超过前述金额,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工资核算是中小企业人事经理最头疼的事情。基于劳动时间与工资数额成正比的常识,每月工作日不同,每月工资不应当相同。按照日薪核算工资不会产生争议,但用人单位通常采用固定月薪制,导致核算工资产生争议。在事假、病假、、加班等情形下该如何核算工资,是按照20.83还是21.75来核算?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83为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计算公式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21.75为全年月计薪天数,计算公式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他们的区别在于,法定节假日为计薪天数,但是不计算在月平均工作天数内。
核算工资时,应以月计薪天数21.75来核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20.83和计薪没有关系。但实际上,21.75是月平均计薪天数,并不是每月实际的计薪天数,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达23天,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只有20天。实际工资的计算公式应为:工资=月薪÷当月计薪天数×当月出勤天数,按照该方式计算出来的每月累加的工资与按照21.75计算的全年工资应大致相等,但每个月的工资会有差异。
那究竟如何核算工资呢?笔者认为,应按照“工资=月薪÷当月计薪天数×当月出勤天数”的公式来计算。如采用21.75核算工资,有缺勤或事假等扣工资事由时,有两种方式核算工资,一种是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出勤天数,一种是倒算法:工资=月薪-月薪÷21.75×缺勤天数,笔者发现两种算法算出来的当月工资竟然不一样。经对司法案例的梳理和研究,笔者建议采用正算法来核算工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如采用倒算法,则绝对不能用20.83来核算工资,否则明显导致多扣员工工资,司法机关可能认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进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可见,21.75和20.83两个数据,在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时比较简单和准确,但是在单个月份上核算工资使用则存在误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公布前述两个数据,反而引起了很多误解和争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 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