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0日,张某入职某,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2020年1月10日,张某向某公司提交,表示因个人原因将于2020年2月9日离职。2020年1月23日,张某觉得自己过于鲁莽草率,向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辞职信,其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某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同意张某撤销辞职信。张某则认为其尚未离职,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0年2月,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院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在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劳动者的辞职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本案中,张某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但并不影响其辞职行为发生效力。仲裁院遂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预告解除。为保障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同意。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劳动者一经行使该项权利即可产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但不得撤销;或劳动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受到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可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除此之外,辞职通知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者无权要求撤回或撤销。
常见错误的观点有以下三种:(1)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后,在用人单位同意前都可以自由撤回;(2)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后还有30日才解除,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自由撤回;(3)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后,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前可自由撤回。这些观点都混淆了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和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中的邀约承诺行为,认清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即时性才能避免以上误解。
综上,劳动者申请辞职后,用人单位何时同意、双方是否办理交接等,都不影响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劳动者应准确理解辞职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自身情况谨慎行使辞职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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