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总结: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义
根据《》第72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之规定,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所谓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非股东享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置,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有两个:
1、只有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2、“同等条件”,即其他股东购买拟转让股权的条件与第三人购买条件是“同等”的。
关于第一个前提,比较容易认定,即优先购买权只存在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形,当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时,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规定,当股权发生继承时,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第二个前提“同等条件”,则认定起来较为复杂。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8条:“人民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之规定,“同等条件”的认定,是具有较大主观判断空间的。
三、股东转让股权时,如何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关于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一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通知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71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之规定,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
2、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包括“转让股权事项”、“同等条件”。
3、通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股东转让股权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不少于30日,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通知不以一次为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规定,转让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股权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时,可以要求转让股东将“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因此,转让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需要作出一次或者多次通知以及每次通知的内容。
四、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可放弃转让股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置,其本质目的在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第17条、第20条均规定,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此时,转让股东有权放弃转让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此种情形,属于转让股东的单方不诚信行为,因此,其他股东可向转让股东主张赔偿其合理损失。
五、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1、于其他股东而言,可在主张撤销合同或转让行为,但必须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笔者个人观点认为“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也有观点甚至实践案例认定该合同为)。
其他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期限为“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2、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方而言,股权转让合同有可能被撤销,受让股权的目的将无法实现。
3、于转让股权的股东而言,将面临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方的违约索赔以及其他股东的股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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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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