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张某到某应聘时提交了个人简历,该简历所载学历和工作履历信息均为虚假捏造。2018年5月28日,张某到某公司上班,担任该公司业务主管,双方未签订书面。2018年12月4日,某公司以张某学历、履历造假,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1月15日,经后,张某不服向人民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应聘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学历和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招工时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张某向某公司提供的个人简历中载明的学历和工作履历均存在虚假陈述,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欺诈。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张某采用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张某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故某公司即使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张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法院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可能会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关系、婚姻关系等信息,中小企业可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因该虚假信息而产生错误认识,且足以影响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婚姻、怀孕、宗教信仰等信息属于员工隐私,可能涉及平等就业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慎重。
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入职信息,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查核实。如劳动者入职时间较长,且劳动表现优异,司法机关可能认为劳动者学历和任职经历等信息不能等同于工作能力,不论员工提供的入职信息是否真实均不会让用人单位产生错误认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订立,不构成欺诈。因此,用人单位对员工入职信息应尽到及时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才能降低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提供虚假入职信息并不当然会被认定为欺诈,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可将劳动者提供虚假入职信息明确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存在前述情形时,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不以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慎重,只有构成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才能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