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一般需要评估作价、转让产权。
但在实际中,“口头估价”的情况大量存在,如因出资产生争议,则前期的实物出资就会成为影响发展和股东关系的症结点。
本文聊聊股东用实物出资,需要注意哪些事。
根据《》的规定,除货币出资外,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可以评估作价
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一般需评估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如果非货币财产不能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则不满足该条件。
比如,“资源”、“创意”、“想法”等。
2. 可以转让产权
非货币财产经过评估作价后,得出一个金额,该金额就为出资额。
出资额确定后,仍需将产权过户给公司,具体动作为“交付 变更登记”。
以上两个条件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最基本条件,如果这两个条件没有做到位,就会引发一系列出资争议。
实物出资问题的根源:高估或低估。
在股东出资中,常见的问题有未履行出资义务(零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按时、足额)和抽逃出资。
反映到实物出资中,表现在:
未估价、过高估价、过低估价、未交付、未过户、有权利负担等。
其中,风险比较大的情形是,在实物出资时,各股东口头商量一个数额,然后开始共同经营。
从公司内部看,股东好像已经完成了出资,但从外部看公司,第三人对于内部的出资方式并不知情,如果在工商登记和财务记录中未能体现实物出资的情况,第三人有理由认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口头约定是一把双刃剑。
在实物出资的情形中,如果出现上文所述的常见问题,将会在三个层面产生股东责任:
第一,公司层面
公司有权利要求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完成实物交付、办理产权过户、解除实物上的权利负担(如抵押)等。
第二,股东层面
股东有权利要求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对其他已经出资到位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层面
债权人有权利要求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可以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实物的评估价格有异义,公司、股东、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并按重新评估的价格主张相关权利。
最后,如果在实物出资中,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可以限制该股东的分红权、新股认购权等。
实物出资的程序比货币出资复杂,但实物出资的责任,与货币出资同步。
实物出资,最重要的是:
做到评估、交付、权属变更、财务记录的统一。
实物出资产生各种纠葛的圆心点是“评估作价”。
未评估、评估过高和评估过低,其中常见的是未评估情形。
口头约定,无法抵抗日复一日的利益滚动。
本文完,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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