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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开除吗?丨昆明工伤赔偿律师咨询-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公司法 2022-09-11 314 0 原创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7日,张某入职某工作。2016年6月13日,张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受伤,张某事故伤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陆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某公司多次向张某送达《告知上班通知书》,安排张某至门卫处工作,允许张某在工作中以坐姿上岗并愿意提供利于伤情的便利,张某以身体原因需要继续治疗为由未到岗上班,某公司以张某三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张某伤残程度为六级,某公司在张某因工受伤后保留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工伤职工应当依法正确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张某在公司通知其到岗上班的情况下,如认为某公司安排的工作不适合其身体状况,应当提交相关诊疗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或鉴定结论予以证实。张某在某公司多次通知到岗的情况下,未到岗工作亦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某公司经征求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仲裁院遂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提示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属于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医疗救治和保险待遇。那么,工伤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能否与工伤职工呢?

第一种情况,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操作规程)造成了事故伤害,因为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员工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也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全额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能否在职工认定工伤的同时,以职工在该工伤事故中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享有停工留薪期,在该期间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在工伤事故中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又发生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根据《》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对职工进行经济性裁员或无过失性辞退,但并未排除依照其他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因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呢?关键在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部分观点认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再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笔者认为,职工在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期间如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在工伤事故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又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段彪永律师  )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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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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