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张某借款。2018年8月31日,张某与某公司进行结算,某公司签署《借款确认书》一份交由张某存执,该确认书载明:“某公司确认结欠张某借款306万元,上述借款由某公司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每月付还张某10万元。”2018年10月,某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张某遂于2018年11月14日向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清偿借款306万元及逾期利息。
某公司辩称,张某在约定的分期还款期限尚未全部届满时便起诉要求其还款,不符合双方约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公司约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每月付还10万元,但某公司第一期便没有按约定的时间还款,某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同时,某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义务,此时再严格依照双方的分期还款约定限制张某行使求偿权对张某明显不公,也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张某请求某公司一次性偿还涉案借款306万元及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通常情况下,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违约。但如存在预期违约,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指债务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通过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第五百六十三条和第五百七十八条等对预期违约进行了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分期还款,债务人在分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如构成预期违约,则可视为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在实务中,以下情形可构成预期违约:
1、经债权人多次催告仍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开庭时仍不偿还到期债务;
2、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庭审时否认借款发生;
3、债务人被列入名单,或债务人有其他执行案件因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终结执行。
4、如债务人未偿还到期债务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部分法院会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
从司法价值角度来看,应从宽认定预期违约,符合司法效率原则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债权人只有在每一期债权到期后,才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使基于一个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债权要分成若干个案件,增加讼累。另外,不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成本明显偏低,将不利于树立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同时还会给债务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提供了法律漏洞和机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债务人不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如逾期付款金额小或时间短)不构成逾期违约,不支持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因此,笔者建议,在约定分期还款时,务必明确违约责任:“如有其中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本息。”
综上,无特别违约责任约定时,债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但存在败诉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务必明确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时应偿还全部债务的违约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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