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6日,某员工张某驾驶车辆去外地出差,因操作不当,在回程路上与一辆大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书,确定张某在该起中负主要责任,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公司没有为张某购买社会保险,不愿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经张某个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张某是在为公司出差回程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
律师提示
很多中小企业有个误区: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工伤。实际上,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不是故意犯罪等法律排除情形的都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前述两种情形都属于工伤,但需要鉴别和区分适用条件。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伤害,不论员工是否有责任都属于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属于工伤。
那么,如出差途中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且被判处犯时,能否认定工伤呢?
出差期间本身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即由原来单位的工作场所延伸为出差地工作,该外出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属于工伤。员工如被判处罪,因员工为非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属于,员工不存在《社会》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自杀等情形的,仍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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