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作为共同经营一家,是创业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夫妻经营,效率高,障碍少,挣多挣少都是自家的。
夫妻公司有其特殊性,同一主体有不同身份,同一身份又有不同法律关系。
尤其是在公司债务承担中,夫妻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司法审判中也存有争议。
本文解读夫妻公司的特殊性及公司债务承担问题,本文首发于公号“公司控制权研究”。
夫妻公司,即公司仅有两位股东,股东之间为夫妻关系。
对于而言,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夫妻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遵循上述“有限责任”的原则。
但是,由于夫妻关系的存在,对夫妻公司“有限责任”的认定不同于其他公司,或者说更加严格。
存在夫妻关系,就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对应同一所有权,这就产生了一个抽象问题:
夫妻公司,是一家有两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一家一人有限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之处在于: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
例如:张三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自己单独持股100%,如果经营中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银行账户交叉使用,分不清楚哪些是个人的钱,哪些是公司的钱,则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要求在一人有限公司的经营中,需要格外注意公司财务工作,但在实际中,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分不清的情况屡见不鲜。
并且,在区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时,需要股东“自证清白”,拿不出来有效的证据,就推定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公司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同样需要承担自证清白的证明责任。
公司追债时,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往往希望通过追加股东,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审判中,基于以下几点,夫妻公司会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有限公司”:
① 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② 出资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 公司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因为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一,经营所得归双方共同共有,实质上由同一所有权支配,故夫妻公司实质上属于一人有限公司。
例如:张三和李四婚后成了一家有限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两人,出资也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很可能会把夫妻两人“捆绑”认定为一个人,公司实质上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是,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并不必然导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实质还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夫妻公司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在于不被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
在一些判决书中,提出夫妻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提交、财产独立的证明。这恐怕在实践中并不好落地。
而相对容易且有效的方案就是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权架构。
有两个时机可以调整:
一个是在公司设立时,一个是债务风险爆发前。
将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股权结构调整为非夫妻关系的股权结构,并且优化股东权责利的分配等。
同时,在经营管理中注意财务的规范性,避免出现公私不分的情况,能有效防范连带责任的风险。
无论是夫妻创业,还是和他人合伙创业,最遗憾莫过于因小失大。
规划了宏伟蓝图,却因为盲目注册公司、忽视股东股权等初始问题,导致半途而废。
因为意气用事,获得了需要半辈子偿还的教训。
而这,本是可以避免的。
在创业中,每一个环节的背后,都有一门学问、一项技术、一个专业。
用心思考,用专业赋能,消掉遗憾的坑,不吃难吃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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