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8月24日,李某江因刀伤致头部、胸部复合外伤在a医院住院治疗,进行脾切除手术。手术记录记载:“…取上腹部正中切口…,脾床处放置一胶管引流,于左上腹另切一小切口引出…”2021年3月4日,李某到b医院诊疗,急诊以腹部肿物进行收入治疗,主要诊断为胸腔肉芽囊肿,伴纱布样物质包裹。a医院手术记录显示,该院于李某左胸平第7肋间行一长约15cm切口,依次打开皮肤、肌层、肋间,经第7肋间入胸。见胸膜腔闭锁粘连,暴露后纵膈,见后纵膈一大小约10cm×10cm×10cm球形包块。打开包膜,暴露囊腔,可见囊腔内有残余纱布类物质,经检测,该物质为纱布裹。
案件审理中,经主持对李某的身体情况进行了查看,发现其腹部正面一处疤痕,左上腹部一处疤痕,未见身体其他部位有手术后产生的疤痕。
法院判决:
2004年8月份,a医院对李某实施了手术,根据手术记录记载,a医院在李某上腹部实施一个切口,在左腹部实施一个切口,经查看,李某现有的两道疤痕与a医院实施的手术相对应,即李某身体的疤痕是a医院手术形成。现李某在b医院手术取出纱布裹的事实存在,而李某身体上亦未有其他手术疤痕体现有其他手术导致遗漏纱布的可能性,a医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身体内的纱布系其他手术遗留,因此该院认定b医院手术取出的纱布裹为a医院为李某实施的手术后遗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医院应对李某因该院术后遗留的纱布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李某的损失,评判如下:1.医疗费,于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21日在b医院住院治疗17天总计花费66462.4元,a医院没有对是否合理用药、是否过度医疗申请。该院认为,李某在b医院的治疗费用不能分割为治疗腹内存有纱布疾病的费用和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李某的全部医疗费用66462.4元应由a医院承担。2.入院前核酸检测费162元,术后拆线费85元,虽然李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该两项费用均为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该院对此予以保护。3.护理费,(149.79×8天+149.79×6天×2人=2995.8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00元×17元);5.交通费300元,虽李某未提供交通费票据,该院认为,依据现实生活中实际情况认定交通费300元,符合生活常理。6.关于,由于a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纱布遗留李某腹腔,17年间李某时常腹痛难忍,给李某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应予适当赔偿,李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7万元过高,结合本地实际酌定为4000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各项人身损害费用111705.20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51元,由a医院负担。
关注中国患者安全权益,
协助患者维权少走弯路。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类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