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两原告之女陈某某因腹痛伴呕吐于2021年8月16日入被告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诊断为“胃潴留、肠梗阻、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同年8月17日在准备转院过程中,陈某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被告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双方共同委托金剑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某某符合急性腹膜炎致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伤残,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之女陈某某因腹痛伴呕吐于2021年8月16日9:00左右入被告儿科门诊处,诊断为“胃潴留”,为进一步治疗,当日10:19入被告外二科处,入院诊断:1、胃潴留 2、肠梗阻 3、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被告未尽关注义务,导致患儿感染越来越重,出现急性感染中毒性休克。17日6:00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最终于7:40被宣布临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延误了治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被告某中医院辩称:被告是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责任无事实依据,鉴定费按过错比例分担,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有规定,尸检费12000元由被告支付的,要求一并处理。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不同意赔偿。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院方在对被鉴定人陈某某诊疗过程中,没有密切动态关注其病情变化,未进行动态血常规、crp、降钙原、血气分析等检查,同时对于b超、腹部平片未明确具体病因后,也未积极行其他辅助检查(如ct等)以明确病因。在儿科会诊诊断“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后,未将患儿病情详细告知患者家属,在2021年8月16日21:05后直至患儿家长要求出院,无病程记录,患儿夜间情况不明,出院前也无细致查体,对于患儿危重症识别欠佳。综上所述,某市中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陈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对陈某某动态病情变化、辅助检查、告知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存在注意义务、结果回避义务不足的过错,如院方能积极完善辅助检查、动态观察病情,正确诊断患儿疾病并加以有效治疗,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患儿因腹膜炎致中毒性休克死亡。某市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其自身资质和水平相适应,该院如能认真考量自身的能力、水平及患儿实际情况及时将其转上级三甲医院救治,或许患儿还可能有一线生机。考虑到幼儿抵抗力差、起病急、原始病灶不明确、疾病发展快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院方的过错与陈某某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某中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陈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过错参与度为40%。
判决结果
2022年8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中医医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计442154.6元;
律师解析
1.医院在何时有将患者转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这里的措辞是“应当”,属于强制性规定,所以对于无条件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如果属于危重病人,经抢救符合转诊条件,或家属了解转诊风险要求转诊的,也应当转诊。
2.实践中病历书写不规范医院担责的多吗?
对病历真实性有异议或书写不规范几乎是每一个医疗纠纷案例中患方会指控的内容,这里只对病历书写不规范进行讨论。一般而言,当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影响鉴定人了解诊疗经过时,病历书写不规范不会鉴定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构成因果关系的,如果病历书写不规范导致病历不完整或某些重要信息无法获取或认定时,鉴定人会推定这部分诊疗行为医院存在过错,会鉴定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构成因果关系的。所以实践中,病历书写不规范一般不会成为医院担责的过错。
3.本案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是否合理。
脓毒性休克在24小时内死亡,说明疾病发展非常凶险,很难有抗生素能在短时间内逆转病情,一般即便在条件非常好的医院,也很难抢救过来,所以本案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更合理。但是本案患者家属要求转院的情况下,医院不积极安排,病情变化前病历空白,鉴定为次要责任不为过,被告医院应当吸取教训,提高危重病人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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