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2016年11月5日,患者李某因高处坠落致头部外伤而被送至a医院救治,当日,a医院在全麻下对李某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颅内压探头置入术”,术后转入重症监护病房。2016年11月8日,a医院在重症监护病房在局麻下对李某行气管切开术,脱机后转回脑外科病房。2016年11月29日,李某从a医院出院,住院24天,出院诊断为:a.急性特重型颅脑外伤1.左侧额颞叶及右侧颞叶脑挫裂伤2.左侧额顶叶部硬膜下血肿3.蛛血4.右侧颞枕骨骨折,颅底骨折b.心律失常,吸入性肺炎,颅内感染右肘部皮肤挫裂伤,脑性盐耗综合症,低钠血症,低蛋白血症。为此,李某花费医疗费合计117235.48元。
2016年11月29日,患者被转至b医院继续康复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挫裂伤术后(左侧额颞叶及右侧颞叶)2.左侧额顶叶部硬膜下血肿3.右侧颞枕骨骨折及颅底骨折4.蛛网膜下腔出血5.颅内感染6.肺部感染7.气管切开术后8.右肘部皮肤挫裂伤9.脑性耗盐综合症、低钠血症。2017年1月1日,患者李某办理了出院手续,但仍继续在a医院住院治疗。因家属要求转至a医院继续治疗,患者于2017年1月19日办理出院手续,在b医院住院治疗合计51天(33天+18天)。2017年1月19日,患者李某被转至a医院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1.颅脑外伤术后颅骨缺损2.肺部感染3.低钠血症,脑性盐耗综合症4.癫痫5.肝功能异常。2017年1月30日,患者办理出院手续,住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为:1.颅脑外伤术后颅骨缺损2.肺部感染3.低钠血症,脑性盐耗综合症4.癫痫5.肝功能异常6.脑出血,脑疝7.尿崩症。2017年1月31日,患者李某去世,未进行尸检。
鉴定意见为:
1.a医院在对患者李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b医院在对患者李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涉案鉴定书的分析意见载明:因本例未行尸检,患者确切死因难以明确,据现有鉴定材料,专家组分析认为患者死因考虑右侧基底节自发性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其死亡是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所致,与二医院的过错无关。
判决:
根据涉案鉴定书,a、b医院在对死者李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院根据涉案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及鉴定意见酌定二医院各承担7.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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