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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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给患者服用了10倍剂量的退烧药,结果却出乎意料-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医疗 2022-10-08 7654 0 原创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某因出现发热、头痛的症状,于2020年9月2日到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诊断为:支气管炎、急性咽喉炎,用药含有:尼美舒利胶囊(用法:每次1g即10粒,每日两次,口服)等药品。原告陈述其遵医嘱服药一次后,出现呕吐、腹泻、全身无力等症状,于是其马上到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门诊部急诊,诊断:1.急性肝损害;2.消化性溃疡;3.支气管炎。出院医嘱:转某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遂于2020年9月4日至同年10月9日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出院诊断:1.恙虫病,多器官功能衰竭;2.肺部感染;3.ards;4.肝损害查因(恙虫病?)。2021年3月18日,原告申请进行技术鉴定,某市医学会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1.根据现有材料,患者诊断:恙虫病,多器官功能衰竭等;2.医方的门诊医生超量使用尼美舒利胶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3.患者发病、病情及转归与患者所患恙虫病有关,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结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不服医疗事故简单结果,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损害,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因感冒发烧,便去到某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就诊。由门诊部黄医生诊断后开处方单,原告付款后取药回家并根据黄医生的医嘱服用一次药。过几个小时后原告即出现呕吐、腹泻,全身无力等症状。自觉情况特别,马上带上某县人民医院黄医生所开具的处方药赶到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门诊部急诊。经当地医生诊断并验血后确诊为服用药物过量所致,过量药物为某县人民医院黄医生所开具药方中的西药尼美舒利胶囊(该医生处方医嘱为每日两次,每次10粒),实际上严重超过正常的服用量5-10倍,因此致使肝、肾功能已经严重损害。当时拨打120,随后由某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接上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120救护车到来时,原告家属也把过量服用药物情况清楚告知随车医生,并把某镇中心卫生院相关化验单等交给随车医生)。到达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后,当班医生还未引起足够重视,当时还是把原告当作普通病人安排进入肾科(分泌内科)住院治疗。一直把原告的病情延误至第二天九时左右,原告即出现呼吸困难,病情更加严重危急。后经原告家属朋友与院长及门诊医生多方反映才引起高度重视,于2020年9月3日10时许转入医院icu室抢救,直至第8天后原告才脱离生命危险期。随后被告又以恙虫病例转入传染科室医生进行诊疗,但是治理却没有任何疗效,并且身体一天比一天差。后又经与院长交涉,双方一致同意转到消化内科医生诊治,这样以后,原告的病情才一天比一天好转。由于某县人民医院一直以恙虫病诊断作为治疗,一直未确诊为其医生处方医嘱食用尼美舒利胶囊过量所引起的原告机能损伤,因此造成原告因治疗用药错误而导致受尽无限的精神折磨和身心疼痛,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医方观点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根据书,患者发病病情及转归与患者所患恙虫病有关,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只是普通感冒到我院治疗与事实不符,原告在私人诊所治疗得不到康复之后才到我院治疗,在提交的证据中原告也提到头痛发烧达39度,经诊疗是恙虫病,与原告的工作环境野外拉泥有关,原告的症状也是符合发病特征的,我院的医务人员开的药是系统误操作行为而导致的剂量用药,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该操作行为没有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原告的各项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鉴定意见:本例医方存在患者门诊就诊时,未按发热病人的就诊规范对患者进行诊疗及未书写门诊病历的过错。医方存在开具的尼美舒利胶囊一次口服用量超10倍的过错。患者出现的肝功能损害应主要是自身患有恙虫病所致。认定患者出现严重的肝功能损害主要是过量服用尼美舒利胶囊所致的依据不足。患者一度病情危重主要是自身患恙虫病所致,医方过错的损害后果主要体现在延误诊断,为次要因素。建议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25%左右。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形式完整,且不存在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尽管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加以推翻。参照上述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9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赔偿20992.25元给原告陈某某。

律师解析

1.恙虫病。

恙虫病又名丛林斑疹伤寒,是由恙虫病东方体(恙虫病立克次体)引起的急性传染病,系一种自然疫源性疾病,啮齿类为主要传染源,恙螨幼虫为传播媒介。病患者多有野外作业史,潜伏期5~20天。临床表现多样、复杂,合并症多,常可导致多脏器损害。本病起病急,有高热、毒血症、皮疹、焦痂和淋巴结肿大等特征性临床表现。严重者可因心肺肝肾衰竭而危及生命。

2.尼美舒利超剂量与患者多器官功能衰竭有因果关系吗?

尼美舒利为非甾体类消炎药,过量使用确实会引起肝功能衰竭,但是本案患者仅服用一次,虽然单次超剂量,但是服药总量不足以引起肝功能损害。所以本案患方的诉讼策略过于纠结医方的这一过错,没有从其他角度来维权,还好鉴定机构鉴定出医院存在其他方面过错——延误治疗,让患者避免败诉。

3.有过错即有赔偿责任是一个误区。

林律师接触过许多医疗纠纷患者寄予很大期望的,特别是这种医院存在低级错误的情况,认为可以通过维权获取高额赔偿。其实不然,根据《》关于过错原则的规定,医院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过错越离谱,医院的赔偿责任越大,哪怕是将甲的药水错误输给乙了,医院也不见得要赔偿,因为如果乙所输药水没有产生不良反应,那就没有损害后果,即便乙后面病情加重死亡,只要不是这个错误输液引起,医院也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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