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a某从事超市货架的生产与销售。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若干货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被告双方经过微信交流确定供货数量、货款等信息后,供货方原告通过市旺顺货运服务有限将货架托运给被告。2021年6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总货款为199865元,被告合计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30213元,尚拖欠货款69652元。被告苏继武在结算单上对前述货款的已付未付金额及支付总欠付货款期限(2021年下半年)签名予以确认。
【认为】
前货架买卖事实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将货架出售给被告,被告应履行支付欠付货款义务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经过向律师多轮谈判,最终调解结案,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全部货款。
【向律师说】
1、本案8月8日立案,9月2日结案,为客户追回被拖欠数年的货款,也解开了客户的心结。起诉前客户跟我说对方非常强势,理直气壮,好像是我欠他钱,导致我一直有心理阴影,不敢起诉。
2、其实不加区分、不带刺的善良谓之软弱,实力强、拳头硬不会得罪人,大概率只会获得尊重。
3、在货物买卖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好核心条款,尤其是结算条款、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还要定期结算,签订结算单,以免账务不清晰。
附裁判文书全文:
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421民初2560号
原告:a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晨曦,湖南金州律师。
被告:苏某。
原告a某诉被告苏某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8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告a某与被告苏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某应偿还原告a某货款69652元,该款限被告苏某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偿还4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12000元、于2023年1月至11月每月25日之前偿还45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4152元;
二、如被告苏某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a某有权就全案标的申请;
三、原告a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 1542 元,减半收取计 771 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王
书记员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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