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5月29日,原告同意与被告。2021年6月7日,原、被告在xx民政局。婚后,原、被告住所即xx镇xx号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为年龄尚小、社会阅历不足,对婚姻关系没有基本的认识,在二人无任何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迫于双方父母之命领取了,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人民应判决准予,依法分割款。
【法院认为】
原告系被人,原被告离婚,被告应当向原告分割属于原告拆迁补偿款的部分。
【裁判结果】
经承办法官及向晨曦律师介入调解,被告最终同意一次性向原告支付xx万元拆迁补偿款并签订民事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了原告。
【向律师说】
1、在拆迁/征收项目中,一般情况下,所有的家庭成员都会被认定为被拆迁人,家庭成员离婚的,可以向其他家庭成员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该拆迁补偿款一般包括:房屋补偿费、过渡费、按期拆迁奖、购房补助、设施费、搬迁费等,部分地区还会发放购房券;
2、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纠纷。家庭共同原则上,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兼顾共有人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等情况;
3、在此类案件中,一定要注意及时主张权利,切勿超过诉讼时效;开庭前要及时申请调取相关拆迁补偿合同、补偿明细表等,以便得出专业的拆迁款分割方案,避免丢项落项(拆迁补偿款金额一般不是一笔小钱),让法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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