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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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公司法 2022-08-04 2000 0 原创

【基本案情】

2020年,原告韩xx的房屋被,其觉得自家的价款相较领居家要明显偏低,因此其向政府申请公开领居家的补偿明细。政府答复已经主动公开。韩xx不服,先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了镇政府的答复。韩xx不服复议决定书,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拆迁补偿款项金额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事项,且政府已经主动公开,不存在隐瞒的情况,韩xx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向律师说】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拆迁补偿金额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畴,因此不存在拆迁金额暗箱操作的前提,如果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对自己拆迁补偿金额有异议,可以通过提异议或申请信息公开相关补偿标准,或进行谈判;

2、拆迁必须公开透明,不应当根据利益关系就差别化对待不同的被拆迁人;

3、以上就是关于拆迁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裁判文书全文:

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行初375号

原告韩xx,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所在地北京市xx区。

被告北京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向晨曦,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xx区文体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初军威,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严,北京市xx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欣,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xx不服被告北京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及被告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韩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韩xx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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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作者

向晨曦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任职4年。回归湖南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电话/微信:17873136066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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