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要求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是由公司承担还是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呢?如果公司要求签免责条款,劳动者签字会不会对自己不利呢?
按照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之责,因此也不要去签署公司的;
大家可以参考我办理过的一起类似的案例:
1、2017年8月9日9时55分,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从事快递派送的万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万某负次要责任;
2、住院期间,万某代李某垫付3000元医疗费,治疗完毕李某未就事故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3、2019年11月,万某及其所在快递公司收到和李某,要求万某赔偿损失共142956.88元,万某所在快递公司承担连带之责;
4、快递公司要求万某签署承诺书,承诺承担所有赔偿之责,相当于两年收入,不知所措的万某找到我请求帮助;
5、2019年12月17日开庭,双方达成调解方案,除万某支付的3000元外,万某所在快递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赔偿款76000元给李某,委托人的赔偿之责完美免除,同时为快递公司争取了差不多少一半的赔偿额。
通过研究证据材料,彻查李某的治疗内容,让万某告知公司自己已委托委律师,并找到了无须赔偿14万多的关键点,他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之责,因此不要去签署公司的承诺书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