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是应以《》第十四条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工伤部门是否出具认定书为准的,可以看看我办理的如下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1、魏x于2018年9月2日入职xx农业科技,担任大区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区域客户开发,基本工资10000元,餐补车补每天100元,工资5000元,签订基本工资为1650元;
2、2019年3月23日晚,魏x在新疆陪同客户喝完酒后乘车回家的路上,因与出租司机发生司乘纠纷被警察采取别臂方式带往警务站时摔倒,导致右肱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出院时医嘱全休三个月,半年和一年后复查,并在一年复查时视情况取出内固定物;
3、珠海xx农业科技公司向工伤科提出工伤申请,工伤科要求提供出警记录,但公安局一直不予提供。搁置;
4、2019年7月1日,全休满三月的魏x全面恢复工作并报备;
5、2019年8月24日,珠海xx农业科技公司通知魏x终止双方即将于2019年10月1日到期的合同;
6、魏x提出对4-7月只按照1720元的80%发放工资如何补差额及工伤如何赔偿提出异议,公司复工伤以工伤科认定为准,未认定不属于工伤;
7、2019年9月,魏x开始将办公物品进行交接,珠海xx农业科技公司收到交接物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向魏x结算支付工资等;
8、2020年5月21日,魏x在多次向珠海xx农业科技公司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新疆xxx人民提出健康权诉讼,达成xxx公安分局赔偿130000元的调解书;
9、2020年6月18日,通过朋友介绍,魏x委托我代理其工资差额之诉,经研究于2020年6月28日向劳动人事院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和工资差额、工资差额及等提出诉请;
10、2020年12月9日劳动人事仲裁院以未进行工伤认定裁决驳回魏x全部仲裁请求;
11、无须解释,直接以“颠倒实体规定与程序操作顺序,缺乏基本”马上撰写,让魏x签名后邮寄立案;
12、2021年5月,一审法院以魏x有情节,认为其不属于工伤,判决珠海xx农业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工资差额和年休假差额;
13、因耗时已长,魏x决定不再上诉,但珠海xx农业科技公司却提出上诉;
14、2021年11月3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珠海xx农业科技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15、2021年12月16日,魏x收到法院执行的全部款项。
至此,一个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划上句号,魏x让我提供一个邮寄地址给他,给我寄点干果之类的过来,我没有给,2022年1月14日突然问怎么还没给他寄判决书,我说本来是寄判决书给他让他自己申请执行的,但考虑到他那么远,我直接帮他申请了,判决书原件已经给到执行法院,因为了他的询问,因疫情居家的2022年1月15日,我决定把这个经历了从全部驳回请求到胜诉的劳动纠纷进行分享,也让在这个疫情肆虐活得战战兢兢的我们,感受到法律的一丝温情。
【律师点评】
1、是否属于工伤,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工伤部门是否出具认定书为准,以未出具工伤认定书否定工伤,是本末倒置,颠倒是非,本案法院从起诉书陈述中已知不可取,但为平衡双方矛盾,不得不另寻他途,最后以“醉酒”来认定,虽不算客观,但对于耗时已久,不太计较的当事人来说,也算是一个好的阻止再扯的办法;
2、关于年休假工资,魏x很多任职单位都没有为其购买,其诉请证据就显得很薄弱,极易被对方律师否定,为了得到法院支持,我让魏x提供了军人证、教他制作详细的任职履历表并附上其他相关重要信息,使法官内心得到确认,最后年休假工资没有疑问的获得全部支持;
3、其实该案是完全可以再去申请认定工伤的,因为2020年刚好疫情,根据工伤相关规定,因为不可抗力其申请时间是可以中断的;
4、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失业救济金,但魏x拿着判决书,也是可以去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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