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受人成功提起再审申请的案例。在纠纷中,如果遇到出现错误的判决,可以在判决收到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在法律途径内寻求合理的解决。
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彭谋、齐谋、某经纪有限(以下简称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某月某日作出(2019)京民申某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彭谋、齐谋,被申请人汇鑫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1、判令彭谋、齐谋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申请人;2、判令彭谋、齐谋赔偿逾期办理房屋过户的违约金20万元;3、判令中介公司退还居间费,赔偿损失并完成。4、本案用及其他费用由彭谋、齐谋、中介公司承担。理由:彭谋、齐谋与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承诺将其二人共同所有的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得知本人不符合购房资格后,要求以公司名义购买,彭谋、齐谋收取申请人的后,又无故拒绝出售。彭谋、齐谋隐瞒其在涉案房屋内已经注册有一家公司的事实,导致无法以公司名义购买并且无法将在涉案房屋内。中介公司明知涉案房屋为商业用途,有义务告知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但其为了收取居间报酬而欺骗签订合同。彭谋、齐谋辩称,原审判决没有错误,不同意对方的再审请求。我们在出售房屋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我们一直同意出售房屋,是对方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且拒绝给付剩余购房款。
中介公司辩称,认可一、二审判决结果。我公司依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包括核实买受人的购房资格。申请人自称在京生活多年,一直在交纳社会保险,满足购房条件,但没有和我公司说明她是在外地交纳的社会保险。最终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引发纠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再审认为,中涉及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审理和裁判。本案原审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既要求彭谋、齐谋继续履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居间费,赔偿损失并完成居间服务,故本案中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导致《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申请人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而中介公司作为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在本案中是否尽到合同义务,则是认定居间合同违约责任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所主张的涉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部分的诉讼请求未经审理就判决予以驳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某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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