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聂xx受雇于简xx在市xx某建材厂从事厂房房顶改造工作。在房屋改造过程中,聂xx因取玻璃胶后往房顶爬时从楼梯摔下,经治疗后评残十级,未获赔偿,聂xx将简xx及建材厂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两审后,中级人民认定,简xx和建材厂连带承担80%的责任共97746.3元,因法院不认可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聂xx于2021年1月27日再立案起诉,庭审中,被告简xx及建材厂抗辩聂xx已获得保险的38477.33元,雇员不应在受伤中获利,聂xx获得的赔偿金应折抵自己责任。法院未采纳两被告意见,认为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保险受益人的雇员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雇主不享有,无权要求以保险金抵扣雇主责任,雇员可以基于事实和保险合同分别向雇主和保险人主张权利,两者并行不悖。
【案后杂感】
1丶雇主不能以雇员获得的保险赔偿金要求减少自己的赔偿款责任,因为雇员受伤,根据《》侵权责任编规定,依法可以从雇主处获得赔偿,同时依保险合同,也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款,雇员就侵权事实和保险合同两个依据分别主张权利,未悖规定;
2、个人人身受到伤害,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我们的法律必须设定计算的方法以便于司法实践解决纷争,实际根据当前经济水平计算的赔偿额,实际上远远不能赔偿受害人损失,应该允许通过保险等其他途径分散风险,加大对个人的补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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