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2019年10月,原告xx网络科技有限与被告赖x签订《主播签约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非原告安排的平台进行演艺的,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保密责任条款下约定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竞业条款在后两年内仍有效;
2、2020年3月31日,被告提出,双方对收益进行了结算;
3、202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他平台多次进行主播活动,于2020年6月11日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
4、采纳被告代理人原被告不是,不属于对象,被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主播,也不属于竞业禁止对象的意见,从而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
1、接案时听委托人描述原告未支付分文经济补偿,初步判定原告无权对被告进行竞业限制,接案后查询大量主播,发现以进行抗辩的主播均被判败诉,于是反其道行之,承认双方是合同合作关系;
2、既合作,原告就只能在合作期间进行竞业约定,同时竞业约定还需针对特定的人群,于是接下来需要证明双方是否还在合作期,被告在合作期间是否有违反竞业约定,被告是否属于特殊人群,经过这样一层层推演,最终形成逻辑严谨的答辩方案,双方从行为上已经解除合同,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在其他平台的直播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无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虽约定“为履行本合同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约定的竞业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仍有效”,但竞业禁止是企业为了保护自己不会因员工跳槽将商业秘密带入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其核心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被告作为一名普通主播,根本无法接触合同所列明的保密信息,加之竞业禁止的对象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仅是一名普通主播,不属于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
【案后杂感】
1、本案被告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当事人选择了自己应诉,这也是我所追求的,法律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在当事人心中生长!
2、网络自媒体时代,又加之疫情,主播职业得以空前发展,这也催生了大量的文化传播或经纪公司,以培养、控制主播为主业,想成为一名优秀的主播,要认真筛选,最好前期进行调查,选择那些有实力也真正愿意投入资金和人力的文化传播或经纪公司,作为文化传播或经纪公司,更要好好规划合同,毕竟人性就是自私的,合作期间不要太过压榨,培养成名之后也要合理限制,不能由之乱飞让自己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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