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宫某某(女方)与被告王某(男方)于2006年2月份,2021年12月7日,宫某某曾向提起诉讼,2022年3月7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判决认定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产为,但该房产在2021年4月份抵押给了第三人何某,离婚诉讼中未对该共有房产进行分割。
原告宫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得知男方将房产私自抵押给了第三人何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债权金额为150万元但实际借款金额为20万元。原告仅知道第三人何某的名字但对何某的具体身份信息、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联系方式以及何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不清楚。
办案经过:
2022年4月份,原告宫某某通过朋友找到了我,宫某称其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12月份她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王某将名下的房产、车辆均被抵押,导致其离婚诉讼时没有分得任何财产。另外,我了解到抵押的夫妻共同房产价值200万,房产的抵押登记显示150万元,但被告王某在离婚诉讼时称实际借款20万。通过原告宫某某的陈述,我判断该案件属于被告王某恶意抵押夫妻共同房产,故意阻止原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与第三人可能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向原告了解有什么证据可以证实该事实时,原告仅能提供原来的离婚时判决书,被告与第三人的借款证据以及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不能提供。
律师分析:
1、原告想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需要先将共有房产上的抵押登记信息注销,否则很难实现分割请求,于是我建议原告提起诉讼,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何某的《抵押》。
2、本案关键证据缺失需调取第三人何某的身份信息以及第三人何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否则很难实现诉讼目的。
“顺藤摸瓜”—调查取证“一波三折”
根据原告陈述,我先向法院调取了原告宫某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案件的档案资料,在该档案中我调取了被告向第三人实际借款20万元的借据,借款人向被告转款的银行流水、部门关于涉案房产抵押给三人的查询结果,但是,被告王某与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合同以及第三人的身份信息等关键证据没有在离婚诉讼案件档案中体现,直接提起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抵押合同》无效无法实现。
于是,我与原告持有原来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向办理窗户人员说明了我们查询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我们有权查询,现男方将夫妻共有房产擅自抵押给了第三人侵害了原告权利,我们要求查询男方与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档案资料。但被窗口人员告知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我们无法查询办理抵押登记的全部档案,除非我们持有法院的调查令来查询,但是我们查询的档案资料正是我们提起诉讼所需的资料,案件又陷入了僵局。
“曲线救国”——先立案,再取证,再追加第三人
在无法取得关键证据被告王某与第三人抵押合同情况下,我建议原告先对被告王某提起诉讼,立案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查询案涉房产抵押登记资料后再、追加何某为本案第三人。于是,我们先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某的抵押行为无效。立案后,我与办案法官积极沟通,取得法院调查令,持有法院的调查令我们顺利的调取了本案关键证据—被告何某与第三人的抵押担保合同及何某的的身份信息,根据该合同显示双方的金额为150万元,双方办理的抵押登记金额也为150万元,结合我们在离婚诉讼案件的档案资料,被告实际借款金额为20万元,这就证实了150万元借款系虚假的意思表示。于是,我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和追加何某为第三人的申请: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2、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解除案涉房产的抵押登记。
2022年6月份该案顺利开庭,我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了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双方均有管理、使用的权利,有平等的处理权。2、男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显示债权数额为150万元,但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男方(被告)陈述双方并不存在150万的借款,实际借款为20万元也是被告向某投资所借。3、本案借款发生时,原告不知情,且实际借款金额20万元,却办理了150万元的抵押登记,不符合常理,亦不能说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属于善意。因此,根据《》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被告王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最终,法院采纳了的代理意见,2022年8月份,原告收到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一审支持了我们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案件的办理结果非常满意。
办案感悟:
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整个的核心是“诉讼之王”,本案没有关键证据《抵押》的取得不可能取得胜诉的结果,甚至连诉讼程序都有可能进不去。
2、律师调查取证权虽然有限,但是在办理案件时一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调查取证权,同时借助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为当事人调取证据,本案正是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后,才顺利取得关键证据。
3、打官司诉讼策略的选择很重要,本案在关键证据缺失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我们采取了“先立案、后取证”,然后再通过变更诉请和追加第三人的策略,最终达到了我们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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