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不在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有参加业委会选举的资格?
某女士和老公婚后一起买了房产,房产证上当时只写了老公的名字,请问: 该女士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属于《市》中所定义的业主?
官方答复内容:
经住建委核实:1.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
(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因人民、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信息为“房屋所有权人”,与条例描述一致。因此,名字不在房产证上的不属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
2.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业主是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中关于居住期限的要求;
(四)按时足额交纳、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六)未被列为;
(七)未有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
(八)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由于您不属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因此不具备参选业委会资格。但是,该女士作为物业使用人可以参选物管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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