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梁,供职于某广告已经6年有余。
近年来,由于疫情的因素,一众“打工人”的工作或多或少都会受其影响,而小梁也未能“幸免”,2021年中期,平稳的职业生涯也出现了波澜。
自疫情伊始,小梁所在公司的业务便开始逐渐萎缩,公司只得进行裁员或者安排员工待岗,2021年6月初,小梁的名字出现在公司的待岗名单之中,公司hr让其第二天就进入待岗状态。
公司突如其来让自己待岗,收入定会急剧降低,这让小梁即恼火又无奈。
2021年7月,小梁收到6月份的工资,发现只有不到两千块,便联系了公司hr,hr说:你现在是待岗状态,你的工资是按照北京市待岗工资标准发的,也就是北京市的70%,公司这么做并不违法。
听公司hr说的如此有理有据,小梁一时语结,感到异常委屈。
小梁在咨询了相关法律后,认为公司这么做是存在违法行为的,便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小梁申请,主张两点诉求:
仲裁委完全支持了小梁的诉求。
本案的争议点,并不是在于公司要求小梁的待岗行为违法与否,而是在于,小梁在6月份开始待岗后,公司立刻就以待岗工资的标准为其发放6月份工资,是否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小梁的工资是按月发放的(工资支付周期),从规定来看,小梁从6月份才开始待岗,其6月份的工资仍应按照小梁在岗时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公司从6月就开始按待岗工资支付酬劳,肯定是存在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的。
由于地区政策差异,对于此类纠纷,有两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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