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小包入职某建筑,签订后,小包就被派遣到某创业园区改造项目中,从事改造施工的现场督导工作。
在工作中,小包认识了同为施工督导员的同事小李,二人脾气相投,很快便成为了无话不谈的朋友,通过聊天小包得知,小李的入职日期、工资待遇、工作职责和自己非常相近。
2021年4月,公司通知小包和小李,园区改造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便与两人解除了劳动合同。
项目结束就被辞退,小包和小李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二人便申请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
公司时,两人的工资为15000元。
两人要求的赔偿金额均为:15000元×2.5年工作年限×2=75000元。
庭审过程中,小包、小李出具了解除通知,公司认可了二人提交的证据。
但是小包和小李的裁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公司辞退小李属于违法解除,小李可获得2n赔偿,75000元;而公司与小包的行为,实为终止行为,并不违法,小包只能获得(n),37500元。
小包和小李的工作情况相同,被辞退理由也相同,但为何赔偿标准却完全不同呢,其主要问题就出在二人的劳动合同上,确切的说是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上。
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法律规定中有三种:
在本案中,小李与公司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2021年4月,项目完工导致小李施工督导员的岗位不存在了,一般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根据《》第40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先于员工协商变更履行劳动合同,比如安排其他适合的岗位,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才是合法的。很明显,公司以项目完工为由直接就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协商变更履行的程序,公司的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构成违法解除,自然应当赔偿2n。
而小包所签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了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3月1日至完成某创业园区改造项目工作任务”,此类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21年4月,项目竣工验收,意味着“项目完成即合同期满”,公司通知员工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期满终止条件,如果公司不再续签,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n)即可。
从表面上看,小包和小李的工作内容相同,待遇相同,被辞退理由也相同,就因为一个合同期限的问题,维权结果就产生巨大差异,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期限、、工作地点、薪酬待遇等,极易影响自身权益的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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