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实际用工行为,双方形成新的事实。
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呢?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吗?终止劳动关系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以上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虽然此处规定“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并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具有无条件的终止权。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符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订立的条件,而劳动者也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已经达到条件,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的,自然更是已经达到了条件。此时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终止即是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要支付劳动者。(达到无固定期条件用人单位有无终止权的问题,本身即存在争议,大部分地区认为用人单位无终止权,极个别地区认为有终止权,此种情形讨论的前提是达到条件用人单位无终止权)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且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此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即为违法解除,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劳动者期满时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终止的更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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