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于2021年9月17日16时35分许,在下班骑车回住处经过公司排球场时,因刚下过雨球场地面比较湿滑,滑倒在球场地上,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后至长安新安医院治疗,于2021年9月25日被诊断为:左侧锁骨远端骨折合并锁关节脱位、左第二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提出申请,人社局于2021月11月19日作出的编号:(2021)301841号《不予认定决定书》,认定廖某发生此事故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廖某认为,根据《省》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廖某受到的意外伤害应当属于工伤,理由如下:
第一、廖某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打卡下班五分钟之内,时间较短,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第二、廖某的受伤场所是在公司排球场,位于厂区范围,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对工作场所的理解,不能仅仅认定是工作时的车间固定位置,而应当从扩大性的解释,应当包括公司范围内的车间、走廊、阳台、洗手间、餐厅、车棚、球场、公共区域等为职工解决处理必要性的生理、身体需要的场所。据了解,廖某受伤的球场是上、下班时从厂区大门进出车间的必经之处,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
第三、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应认定为从事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廖某受伤为下班时正常骑车行走不慎滑倒,且发生在厂区范围内。廖某下班后须回住处,回住处即须经过事故发生的地点,这些都是下班工作的一部分,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廖某打了下班卡后即与工作无任何关联。从立法宗旨上看,《工伤保险条例》应该要保护弱势的劳动者,解释理应偏向劳动者。
第四、廖某为下班时骑车在厂区范围内滑倒,并非为交通事故,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的情形,但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且现实中,也存在大量的将劳动者于厂区内前往上班打卡及打卡下班后未离开厂区时不慎摔倒受伤的情形均认定工伤,希望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立法精神进行更宽泛的认定。
为此,廖某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编号:(2021)3018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廖某于2021年9月17日受伤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同人社局的观点,驳回了廖某的诉讼请求,为此,笔者心里也是很不服气,下班后几分钟内摔伤,明显是属于收尾性工作,属于工伤!坚决要上诉,不久,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下班后自己骑车摔伤,是属于收尾性工作,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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