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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高速公路,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是工伤吗?-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劳动 2022-10-08 5377 0 原创

《》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此种情形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时间上必须是上下班途中;空间上必须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径;受到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在讨论合理路径时,大多数讨论的是在有直接路径的情况下,绕道是否属于合理路径的问题。本文案例中的情形与之相反,绕道路径是安全路径,直接路径是便捷路径,但直接路径要经过高速公路。

两个案例中,职工在上下班时选择了便捷但要经过高速公路的路径,均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人社局都认定为工伤,但认为一个是工伤,一个不是工伤,而且两个案件的审判组成人员中有同一个法官。

当然,我们不能说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看似相同的案件,光看判决书并不能知道案件的细节,而且对于同一个问题,同一个法官前后有不同的认识也属正常。再则,两个案件均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合议庭还有其他法官,这个法官的观点也许前后都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合理路径一般情况下是指工作地与居住地最直接、最通达的路径,在最直接的路径上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认定职工负有一定责任,已经是对其进入高速公路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在认定工伤时就不应当再对此行为进行评价。

案例一:(2017)渝05行终65号

案情简介

金某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饭店在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上下班虽然有专门的不经过高速公路的安全路线,但平时员工均选择较便捷,要经过部分高速公路的上下班路线。

某日,张某前往饭店上班,选择上班的路线是需经过高速公路的路线。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人社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金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关于金某提出的张某上班路线不是合理路线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张某从家中出发去饭店上班的事实,并无争议。那么张某进入高速公路行走的目的,就是为了上班,其目的明确正当。

虽然张某进行入高速公路行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但上下班路线是否合法并不是判断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的标准。

因此,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2019)渝05行终61号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9日,周某下午下班后搭乘他人摩托车下班,后下车进入绕城高速公路,在应急车道上行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路段一直是周某所在村民小组一百多人的必经之路,修建高速公路后,公路占用了原先的路,走其他的路线最少要绕行2-3公里,并且全都是狭窄的土路,附近居民也多是从该处通行。

人社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对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时间上必须是上下班途中;空间上必须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事件上应当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周某的受伤符合时间及事件要件,但对于空间构成要件,即是否符合“合理路线”存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对“合理路线”的理解应当包括合理“路”和合理的“线”两个方面的合理性。

如周某所述,在修建高速公路以前,存在的人行路,为周某所等村民经常行走路线,但由于修建高速公路后,公路占用了原来的路线,走其他的路线需要绕行一定的距离,部分村民为了便捷,常常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通行。即使按照周某所述,从行走的便捷角度看,周某行走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回家,具有合理性,即下班线路的“线”具有合理性,但高速公路并非人行道路,周某事故现场道路为全封闭、单向行驶的高速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涉及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之规定,高速公路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运营安全以及行人的人身安全和车辆的行驶安全,因此,从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其不能作为行人行走的道路。

故周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行走,其行走的“路”不具有合理性,其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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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律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毕业,现为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三年国家级企业集团法务工作经验,十年专职律师从业经验,具有丰富的案件办理和法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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