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7日,市统计局公布了2021年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据,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标准变化如下:
依据:2019年8月1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按照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封顶基数的通告》规定,将北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
依据:《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在499539元以内的,不需要缴纳;超过499539元的部分,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缴纳个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附北京市统计局数据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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