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市第一中级人民作出的裁判观点值得参考:
1、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是公司以股权激励方式来激励公司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制度。
2、股权激励使员工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到股票的价值,从而与自己的利益直接挂钩。
3、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也正是出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升用人单位的人才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之需。
4、用人单位为了提升本公司的人才竞争力,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是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方式。
5、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表现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进而影响到股票价值,最终影响到自己的直接利益,因此股权激励对于员工来说是其获得的劳动对价的一种。
6、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员工可通过自己努力工作付出,推动企业发展,获取其可期待的利益,其核心实质,仍属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取的对价。
7、在双方履行的过程中就股权激励问题发生争议,基础法律关系为。
股权激励的实质,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取对价,系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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