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客户咨询关于资源入股的问题,主要困惑在于“资源”不能评估作价转让,那资源入股的,如何完成自己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义务?
1、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能够评估作价、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从这个规定看,“资源”不符合非货币财产的形式,因为“资源”无法完成评估作价、转让。
2、在实际共同创业中,“资源入股”的情况颇多,既然成为股东,就有履行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
每一份,都要对应一份实实在在的出资。
3、资源入股的股东支付了“资源”,但这份出资不能体现在公司财务账户中,也无法登记于工商系统中。
内部股东虽已认可完成出资,但法律形式不认可完成出资。
4、资源入股的实质,是其他股东自愿代资源入股的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其他股东的“代替出资行为”替换“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转让程序”,以达到实缴注册资本的效果。
两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资源占股20%,则时,可以把注册资本调为80万元,由一方股东全部实缴。
股东持股比例定为80%:20%,股东出资、表决权比例、分红比例、退出机制在股东协议中详细约定。
以上,可解决资源入股无法评估作价的问题,并且不会增加其他股东的出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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