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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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狠的算计来自婚姻?手把手教你如何防“洗房”-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婚姻 2022-09-23 7940 1 原创

                                                                                                  作者:李丽律师

         最近网络上一个新词“洗房”让一众网友再次陷入了对婚姻的恐惧及对女性骗婚的指责。什么是洗房呢?源于一个网友,她讲述一个身边人的经历。故事真实与否并无人考证,但很多网友的情绪确实已被充分调动。

       这位网友称她身边的一位阿姨,很早就给儿子买了一套二室两厅的房子,后来儿子遇见了一个温柔可人的“沪漂”,就步入婚姻殿堂。但婚后,女孩提出房子太小,要求出售旧房购置一套大的房子,并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不然就不生孩子。阿姨家人看双方都已结了婚了,为了不伤害儿子小夫妻的感情,就同意了,出售了旧房买了一套三居室。但几年过去了,孩子没生,女孩却并要求分割这套房子的一半。

        从上述故事中总结,网友所谓的“洗房”是指一方恶意将另一方婚前的房产通过一定手段转化为共同财产,然后提出分割房产的行为。事实上,类似的事情并非只有上海有,也并非现在才有,更并非只有男性被“洗”。笔者还办理过比上海阿姨的儿子被“洗”地更严重的案件:一方婚后要求另一方将另一方婚前的多套房产过户给自己,然后起诉要求离婚和数套房子归自己。鉴于爱情曾经的美好、对婚姻白头偕老的期许、房产的高价值等因素,在婚姻建立不久就破裂的那一刻都会让“洗房”行为看起来面目可憎,甚至被赋予骗婚的动机。那么,是否就该因噎废食否认婚姻的意义或者以偏概全称“洗房”系新时代女性创业实录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笔者一直呼吁准备入和已经入了围城的人都要树立婚姻安全意识,守好安全这道婚姻的底线。安全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只有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放心交付自己、全身心享受婚姻。但很多人要么毫无风险意识,要么错误地认为谈你我伤感情。保证安全不是在算计他人,而是在保护自己,那么到底该如何防“洗房”呢?针对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旧换新型“洗房”

        这一类“洗房”就是上述故事中的情况,出售旧房购置新房。网友误以为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将来配偶一定能分走一半。其实,只要能够证明新房购房款中有出售一方婚前旧房的房款,旧房房款对应的那部分新房在性质上依然属于被“洗”者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依婚家编第1087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但如何证明新房的购房款中有旧房出售款的存在,确实个技术活。如果证明不了,房产将整体作为分割。笔者认为便于操作和证明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出售旧房前,到银行开设一个独立的银行账户,签订旧房时作为接收房款的账户写入合同。然后用这个账户付新房的购房款,不够的房款可以用其他银行卡或者其他方式支付。在付新房的购房款前这个账户不能有其他的进出流水。这样,旧房出售款支付了新房的(部分)购房款的脉络就非常清晰了。这样,即使加了对方的名字,也可以保障自己婚前房产的出售款对应的新房部分归自己所有。但是,如果双方在办理新房的产权登记时对房产份额有约定,将来分割该房产时一般不再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而按双方对产权的份额约定处理。

        二、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与配偶共有或者赠与配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夫妻或者男女朋友将自己婚前的房产一部分或者全部约定给另一方完全有法律依据。是主动给付还是被索要的前因并不影响上述约定的效力。那么在赠与方无婚姻过错、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短,受赠方就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赠与方可以把民法典婚家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作为反洗措施。该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上述赠与经过,就不得撤销了。 所以,如果有被“洗”顾虑的,要么忽略情面拒绝对方的要房提议,要么签订相关协议后暂不加名、过户、公证,给自己留有回旋余地。毕竟,不图房的配偶可以理解,图房的不理解也罢。

      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不仅是两性关系,任何其他社会关系中都有可能会出现恶意情形。面对恶意,指责抱怨、上纲上线都非良策,唯有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才能进可享受婚姻的美好、退可避免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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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专栏作者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中共盈科党委委员,财富传承和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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