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促进法在法律属性方面是一部社会法,通过罗列丰富的家庭教育手段形式,引导父母或科学开展家庭教育。但是作为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必须满足强力有效的适用需要,将父母与监护人“主体责任”最终落实到法律责任上。
2022年2月14日上午,市人民(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一起后探望权的案中的被执行人李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案情简介
周女士和李先生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女方向上海宝山法院依法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调解书记载,双方的婚生子归男方,并对女方探望的频率及方式予以明确。离婚后,女方依调解书探视时,男方却不不予配合,各种推脱和拒绝,导致女当无法行使,孩子也不能见到自己的母亲,考虑到亲子情感维系和孩子的心理健康,无奈之下,女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男方只是在执行干警强制执行时才予以配合,女方不得不多次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女方在探视遭拒绝后又一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引起了上海宝山法院联合宝山检察院的关注。2022年2月14日上午,宝山检察院向上海宝山法院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建议书》,上海宝山法院制作了《家庭教育令》并向男方予以宣读。
《家庭教育令》的内容是责令其按照法院或家庭教育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场所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其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按照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协助女方探视的义务,并和女方做好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如有违反违反,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实际生活中,很多父母或者离异后,无法对孩子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直接孩子一方要么对孩子属于管教,要么将孩子做为自己人生的唯一寄托,死守严防。在与孩子另一方父母的协作上,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常常会不配合另一方探视,原因可能是双方的恩怨情仇还没有结束,出于报复对方,不让对方看孩子,也有可能认为孩子由自己抚养,就是自己的,尽量不跟对方来往比较好。另一方父母也有可能会有同样的错误认识,放弃探视孩子等等。上述这些做法都无法让孩子健康成长。
为人父母,一定要树立正确认知,孩子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爱,任何一方不能完整地代替另一方。父母离婚只是父母的律关系的终结,但是亲子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的婚姻状态而发生改变,双方都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等义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得阻挠另一方探视,另一方也应按时探视和支付。应当切实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当好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和形成正确的思想和良好的品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