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丽
近日,省人民宣判了一起家庭煮夫获得1.5万元家务补偿的案件。
王女士和李先生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因家庭琐事二人矛盾较多,自2012年起,王女士独自外出打工,婚生子女一直跟随李先生生活。2021年7月,王女士。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离家多年,自己作为“家庭煮夫”,全身心照顾家庭和孩子,为付出了很多,离婚应当得到补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因李先生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王女士应当给予补偿。综合王女士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准,补偿款数额酌定为15000元。
那么,什么是家务劳动补偿呢?
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即为民法典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事实上,该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原2001年《》第40条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但是仅限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婚姻关系中。
但实际情况是,基于对传统婚姻的认知,即使是当今社会的中国家庭,依然只有很少数的夫妻签订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在婚姻法时代,该制度几乎无适用空间。
民法典删除这一限制条件,规定无论夫妻实行何种财产制,离婚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这样的改变无疑更符合我国社会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婚姻权利。
家务劳动补偿补偿的是夫妻一方因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而牺牲掉的自我价值提升和发展,补偿的是无形的人力资本的损失,是法律对婚姻关系结束时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同时,必须明确,家务劳动补偿并非女性的专利,只要满足条件,男性同样可以主张。
二、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是多少
家务补偿不是家务工作报酬,不能按照用工的标准进行计算。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支付方式等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这样的规定符合婚姻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但截至目前,并没有一种权威的方法可以科学的计算出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故此民法典婚家编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具体补偿数额的标准。根据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补偿数量应当与付出正相关。也就是说付出越多,补偿数额应相对较多,反之亦然。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一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和精力
婚姻时间越长,每天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家务量越大,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就会越多,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会相对越高。
2.一方投入家务劳动产出的效益/对家庭的贡献
该因素是指因为一方的投入,使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收益的程度。比如,因为一方的付出,另一方享受到了舒适的的家庭环境,孩子培养的特别优秀等等。
3.应支付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
考虑另一方的经济能力裁判赔偿数额,更有利于裁判得到实际履行。超出支付方经济能力的裁判并无实际意义。
三、相关司法裁判
民法典自2021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家务补偿制度逐渐进入大众视野,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离婚经济补偿。
2021年2 月 22 日,房山法院审结一起涉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件:全职太太王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因其承担了家庭大部分家务因而要求家务补偿。法院一审判决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 5 万元。
2021年4 月 26 日,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并以女方婚后全职子女、照料老年人,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无收入来源,判决男方支付女方 12 万家务补偿。
2021年6 月 23 日,省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一起涉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案件:女方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了较多义务,要求男方从双方之日开始按每月 5000 元的标准补偿,共计 19 万元。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补偿 额为1.5 万元。
2021年7月,长乐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家务劳动补偿的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已结婚 20 余年,并在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多年来,女方在家操持家务,男方在外经商养家。审判中,女方同意男方的离婚诉求,但主张其多年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补偿。经法院调解,男方同意支付女方 55 万元作为其多年来全职为家庭付出的补偿。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