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好未成年人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谁都不是旁观者,谁都不能置身事外。在家庭促进法审议阶段,草案最初的名称是“家庭教育法”,二审时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促进”二字,体现的就是国家支持和社会协调。
家庭教育通过立法变成“国事”,需要建立一套联动机制予以推动。这些机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作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职责分工如何划分,主要是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做具体处理。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分别结合自己的自身工作支持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的实施责任在家庭,国家不过度干预,但需要一定的支持举措,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是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并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工作规范。
三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
四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结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五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
六是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等。这里的设立非营利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是一种鼓励引导,并不意味着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不能成立。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别在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获得的利润能否用于分配。
除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对于家庭教育同样重要。其中,学校和家庭配合是关键,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协助是取得更好成效的保障。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学校配合”作出的具体规定有: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要及时制止管教,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并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社会力量协助”方面作出的明确规定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推动家庭教育服务和实践活动等。
此外,家庭教育促进法特别作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发挥表率作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下期以案释法,进一步强化大家对该部法律的认识,助力朋友们做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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