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市一家珠宝分处工作,任执模部员工,李某基本每月出勤26天,每天8小时以上,双方约定按计件计算工资,但珠宝分公司存在经常性。
这样下来,造成李某每个月领到的工资不高,而对于想为家庭分担负担的李某来说,出门打工的意义已经不存在了,在家里也可以赚钱啊,只是没有在赚得多而已。李某在网上咨询到了笔者,笔者经过与他沟通得知珠宝分公司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与李某签订书面。
笔者建议他以可以以未买的理由提出离职,要求单位支付他做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 单位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是要向他支付的。
2022年4月25日,李某以珠宝分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统计,李某离职前月为6712元。
李某认为,珠宝分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已经违反了《》的规定,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李某合法权益。珠宝分公司作为珠宝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资格,李某的相关款项应由珠宝总公司支付,珠宝总公司承担。
律师评析:对于不买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寄一个快递解除与公司的,要求注明解除的理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要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的,当然了,这个要求,现实中,只有通过劳动仲裁才能得到实现。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