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感染医疗过错事故 (2018)渝0106民初16414号
2017年2月8日凌晨3:46分许,李xx因“右侧腰部胀痛伴恶心、呕吐7小时”,经亲属拨打120后,被送至被告重庆xx医院治疗,诊断为:双肾及输尿管积水扩张伴感染;肺部感染;i型呼吸衰竭;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原发性高血压2级极高危;高乳酸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胆囊结石;混合性高脂血症;脂肪肝。院方考虑患者目前泌尿系统感染并肺部感染并发急性呼吸衰竭,病情危重;即给予重症监护、心电监护、完善检查、现予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药物抗感染、解痉祛痰、补液、止痛、泌尿外科会诊协助诊治等综合治疗。同日10:30,院方医生查房,决定继续予以补液、头孢哌酮舒巴坦钠抗感染、呼吸机辅助通气等综合治疗。15:49,患者李xx呼吸稍促,略烦躁,院方继续加强补液扩容治疗。19:45,患者突发心脏骤停,呼吸不应,血氧饱和度测不出,院方立即组织抢救,院方予以心肺复苏、反推肾上腺素1mg强心、气管插管术治疗、碳酸氢钠纠正酸中毒、50%葡萄糖静脉注射预防低血压、多巴胺维持血压、激素改善脑水肿等抢救手段。22:24,李xx经院方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院方出具死亡记录,推断死亡原因:浓毒血症,窦性停搏。2月9日,院方向患者李xx亲属尹xx出具尸体解剖告知书,尹xx签字同意尸检。2月14日,原告将未进行尸检的死者遗体送至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火化。
现原告尹x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如请。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委托了重庆法正所进行鉴定,同年12月28日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以原告对鉴定思想和程序存在质疑,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五条第七款规定不予受理并将提交材料退还本院。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再次委托了重庆弘正司法鉴定所进行相应鉴定,6月12日重庆弘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重庆xx医院在针对被鉴定人李xx的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系李xx的死亡后果的轻微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1-20%。原告支付了鉴定费用10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原告之亲属李xx因突发疾病,经120急救送至被告处治疗。对于被告针对李xx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且与李xx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被告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被告采用头孢哌酮舒巴坦钠抗感染治疗及其他对症支持治疗,给予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在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其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诊疗常规。但其诊疗过程存在抗感染力度不足、在心肺复苏过程中的高级生命支持阶段处置欠妥,未能及时建立人工通道进行有效通气、对糖尿病人在抢救阶段静脉推注高渗葡萄糖180ml等未充分履行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因此,李xx自身存在多种疾病,抗感染能力降低,易发生全身性感染,入院起病急、病程短,入院时病情危重,脓毒血症、窦性停搏为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其医疗过错行为对李xx的死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加重等作用。据此,本院认为被告在诊疗李xx疾病过程中,对李xx死亡的损害后果原告责任轻微。结合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的责任比例为10%。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xx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尹xx因李xx死亡的死亡386316元、35444.50元、1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433060.50的10%,即43306.0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尹xx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尹xx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庆糖尿病感染医疗过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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